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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溫馨提醒:國人從臺灣寄送藥物至大陸應避免觸法

  • 資料發布日期:110-05-0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04

  近日海基會接到民眾陳情,在大陸工作的A君有服用安眠藥的需求,於是在臺灣的媽媽幫忙把食物與藥品(含處方箋)一起寄送到浙江,因為包裹當中有安眠藥,導致A君遭當地緝私局傳喚約談。受到疫情影響,國人往返兩岸相對不便,造成此類案件有增加的趨勢。請各位會長提醒所屬會員與眷屬,兩岸對藥品寄送的規定迥異,寄送藥物務必注意「管制藥物不可寄」以及「合理自用數量」兩項原則,否則輕則遭到約談,重責涉及刑事處分,不可不慎。 

轉錄郵局寄送規定如下:

一、依大陸海關規定,個人用藥除下列品類禁止郵寄外,在合理自用範圍內可以郵寄藥品至大陸地區。 禁止郵寄大陸地區藥品:

(一)鴉片、嗎啡、海洛英、大麻。

(二)麻醉藥品與精神藥品。

(三)抗憂鬱劑、治焦慮劑、安眠藥、癲癇藥、興奮劑、減肥藥等可能含有禁止郵寄之藥物成份,如有疑慮,可至大陸藥品監督管理局查詢。

二、郵寄藥品相關注意事項

(一)寄件人應詳實申報所寄藥品之種類與數量,郵寄藥品,應以少量自用、合理數量為限。

(二)大陸海關總署2010年第43號公告,個人郵寄物品,每次限值人民幣800元,超出限值者,應辦理退運或按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三)海關對進境物品依法徵收進口稅,其核定之應徵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以下者予以免徵。

(四)郵件經海關審定需辦理申報時,其所應備文件(如合格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書、醫生處方證明(箋)、用藥人情況說明、藥品價格資料等)依海關之通知為主。

(五)如遭查獲郵寄禁寄藥品,大陸海關將視情節輕重裁罰没入或扣留藥品。 (六)郵遞物品並無通關之保證,且藥品之法令規範較為複雜,郵寄前建議先向大陸海關諮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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