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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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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企業在中國大陸若以個人支付收付款 恐涉及逃漏稅

  • 資料發布日期:110-06-16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16

據工商時報5月24日報導,行動支付快速便捷,已成為中國大陸目前最常見的支付方式。許多臺商企業透過微信、支付寶等行動支付方式進行經常性的收付款作業。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段士良表示,日前杭州、廣東、南京都有公司以個人行動支付帳戶收支企業單位經營款項,中國大陸稅局以銀行金流、貨物流、發票等查核,認定企業隱匿收入,最後裁罰企業需補繳所得稅、增值稅、城建稅等。

段士良指出,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臺商企業要小心漏報風險與稅前扣除,若企業通過行動支付方式收取貨款,即使均已申報,因帳務資金不透明,無法體現於企業帳上,仍有可能被認定為存在少報或隱匿收入,而成為大陸稅局重點稽查對象。如果用行動支付方式轉帳,因無法取得合法憑證以列支成本,導致企業所支付的相關款項無法於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稅前扣除,將使企業的所得稅應納稅額增加。

在增值稅面向,行動支付將影響發票,大陸稅局若查核發現發票、銀行帳戶資金流、貨物流向不一致,臺商企業可能被認定為虛開發票。段士良建議,增值稅也要留意申報風險、進項抵扣等問題,因為行動支付容易與個人消費紀錄混淆,導致部分透過行動支付方式收款收入未能即時申報增值稅或是無法無法開立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企業單位無法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

在個人稅部分,若企業透過個人行動支付方式支付員工薪資,可能存在漏報個人所得稅或刻意逃漏個人所得稅的狀況,且依性質不同可能造成稅款計算上之差異,像是企業提供與單位員工的現金網路紅包,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超額累進稅率計稅,還有企業派發給其他單位個人與銷售無關的網路紅包,則應按照偶然所得20%稅率,由派發紅包的企業單位進行代扣待繳稅款。

行動收支大額款項須實名認證外,依據中國大陸相關規定境內銀行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應主動向中國大陸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通報。「大額交易」企業是人民幣200萬以上;境內個人是人民幣50萬以上;境外個人是人民幣20萬以上。「可疑交易」則按不論金額,只要銀行認為客戶的身分、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 流向與性質有異常,應當及時評估和通報。

資誠提醒臺商企業,行動支付雖然快速便捷,但企業與個人仍應加強稅務風險意識,提高稅務管理的合規能力,審慎評估可能的稅務與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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