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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在中國大陸繳稅回臺抵減注意事項

  • 資料發布日期:110-06-16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16

據經濟日報5月14日報導,臺商及臺幹申報中國大陸來源所得後,在大陸已繳納稅額可以回臺抵減綜所稅額,不過須留意相關限制,臺北國稅局指出,首先,完稅證明在申報前,須經過海基會驗證;其次,如果在臺適用稅率低於大陸稅額,可能無法全額扣抵。

取得大陸來源所得,應在綜所稅結算申報時併同申報;不過為了不讓兩邊都課稅的情形發生,如果在大陸已經繳過所得稅,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抵,避免造成重複課稅。

官員指出,經常往返大陸的臺幹,如果屬於臺灣的稅務居民,必須申報綜所稅,通常就不會是大陸的稅務居民,當地來源的大部分收入,也會是就源扣繳,譬如當地給出的薪資扣繳單,就是完稅證明之一。但只有陸方出示的完稅證明還不夠,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來源所得時,應檢附大陸完稅證明,經過我方海基會的驗證,才能扣抵在大陸已經繳納的所得稅。

但是抵稅時必須注意,可以扣抵的綜所稅稅額,最高不能超過因加計大陸來源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舉例說,假設有位上班族因為業務需求,必須往返兩岸,他去年在大陸的收入,折合新臺幣約為10萬元,已經被陸方就源扣繳10%所得稅(折合新臺幣約1萬元);而他今年在申報綜所稅時,計算多項扣除額後,適用的綜所稅稅率為5%(折合新臺幣約5,000元),那他即便列報合格的大陸地區完稅證明,還是只能抵減5,000元應納稅額。

每年申報綜所稅時,雖然國稅局可以提供許多所得資料查詢,但大陸來源所得並不在查詢範圍,臺商或臺幹應主動申報,漏報或未申報被查獲,不只會補稅,還會面臨額外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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