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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釋股獎勵陸籍員工 應注意稅務影響

  • 資料發布日期:110-08-27
  • 最後更新日期:110-08-27

據中央社7月7日報導,為了提高在中國大陸留才的競爭力,越來越多臺商企業,即使沒打算在當地上市,仍積極評估透過持股平臺的方式給予陸幹股權激勵。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徐丞毅表示,因兩岸管理文化差異,中國大陸一般常見的3種陸籍員工持股主體架構分別為陸幹個人直接持股、以控股公司或共同設立合夥企業持股。

這3種架構的稅務影響與效益不盡相同。首先是直接持股。陸幹持股的獎勵效果直接明顯,且稅負負擔明確,不論是未來轉讓股權或獲配股利均按20%扣繳納稅。通常是員工最想獲得的激勵方式。

其次是控股公司的架構。陸幹透過控股公司持有標的公司股權的機制,不僅可有效管理陸幹的加入與退出,若創始人在控股公司中佔有相對高的表決權,還可降低因員工認股而造成股權稀釋的影響。徐丞毅補充,該架構最大好處是控股公司獲配股息時,可享受遞延課稅的效果;然而未來一旦轉讓股權時,陸籍員工最終獲配的利潤可能只剩下60%。

最後,透過合夥企業持有標的公司股權的機制是最常被討論的架構。徐丞毅解釋,合夥組織會有普通合夥人(GP)與有限合夥人(LP),通常臺商自己會擔任GP,陸幹高管會做為LP,共同設立有限合夥企業。若臺商以個人擔任有限合夥的GP,則不能再作為有限合夥的LP,因此實務上臺商會透過其設立的有限公司擔任GP,隔離個人對合夥企業的連帶責任風險。

在稅務處理方面,當合夥企業收到標的公司的股利,再分配給陸幹是按20%的股息紅利課稅;但合夥企業轉讓標的公司股權分潤給合夥人在實操上則存在不同的見解。有些地方認為按財產轉讓所得課徵20%;有的視為生產經營所得,按5%~35%課稅;有的則區分為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有限合夥人按20%課稅,但普通合夥人適用5%~35%課稅。尤有甚者,部分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還提供核定課徵與財政返還等優惠。徐丞毅補充,中國大陸稅務總局曾明文規定此類所得應按生產經營所得課稅。

員工持股平臺從規劃、執行到運作是需要動態的調整,中間需考慮包括公司人力資源政策、員工福利、稅務與法律合規性等不同面向,而其中稅務處理上也有許多應該注意的細節。因此前期調研的準備千萬不可少,對員工的溝通最好也有相關專家參與,確保雙方有充分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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