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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陸關鍵技術轉讓改採「事先申請」 草案預告期滿
- 資料發布日期:110-12-17
- 最後更新日期:110-12-17
據12月17日經濟日報報導,經濟部投審會10日15日預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5條及第10條修正草案,規劃半導體與面板廠等須經過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的台商赴陸投資案件,未來如擬出售中國大陸事業股權將採事先申請。該法預告期限至12月17日。經濟部投審會將依所蒐集的建議檢討後,辦理後續法制作業。
報導指出,去年底就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把原本「授權」專門技術才要申請許可,新增直、間接從第三地「轉讓」也要獲同意。而在這次經過修法草案,明定當初經政府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在大陸投資的半導體與面板業,未來轉讓股權給大陸法人或人民,視同「技術合作」樣態, 規範從「轉讓後二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透過草案修正,轉讓股權將會從事後報備制改為事前申請制。
經濟部說明,經過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的台商赴陸投資案件,未來如擬出售中國大陸事業股權,因為已涉及技術轉讓,應事先申請技術合作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