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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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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匯回在中國大陸賣屋所得 應注意稅務程序

  • 資料發布日期:110-12-20
  • 最後更新日期:110-12-20

據經濟日報11月18日報導,由於中國大陸是外匯管制國家,不熟悉大陸外匯程序的臺商,往往轉而尋求地下管道把大筆資金運回臺灣,增加遭侵吞與反洗錢調查風險,會計師提醒,臺商賣房後繳完相關稅務,並拿到「稅務證明(即完稅證明)」及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就可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

房仲業者表示,從今(2021)年起從海外資金匯回臺灣須申報所得稅,若未誠實申報恐面臨補稅加罰款,因此建議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附件的房屋買賣合約上只需寫合約價,而不是成本價,就可合法降低稅負。

房地產稅是一種財產稅,課徵房地產稅是一種量能課稅,一方面可以打擊富人大量囤房,加速脫手房地產物件;另一方面,也可因市場房地產物件的供給增加,進而抑制房價上漲。各地政府也可利用每年穩定的房地產稅收入拯救地方財政,還可減緩年輕人購房租房壓力。

大陸對房地產稅的討論已持續多年,2011年上海和重慶進行首輪房產稅試點,上海是針對第2套以上新購住房,超過人均60平方公尺以上的部分徵收房產稅;重慶以豪宅群體作為徵收對象。不過,兩市試點以來,相關稅收都不多,對抑制房價未起作用。

凱博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梁祥賢認為,上海、重慶試點房產稅不太成功,主要原因都只對增量房徵稅,而這次要推動試點的房地產稅,徵收的不止有新增住房,還有存量住房,也就是房地產稅是對市面上所有的房產進行徵稅,交易環節和持有周期都包括在內。

此外,在金稅三期及金稅四期下,自然人納稅識別號的建立、高淨值資產個人流量及存量,未來亦將無所遁形。徐曉婷建議,在中國大陸持有大批不動產的個人,或利用人頭持有不動產的臺商,應盡速檢視手中的不動產,及早做好稅務或傳承規畫。

根據現行《房產稅暫行條例》及《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大陸個人持有房地產,凡是非營業目的者,房產稅及城鎮土地使用稅通通免稅。此次改革試點地區將全面開徵房地產稅,僅排除農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非居住用房地產則繼續按照現行法令執行。

徐曉婷指出,預估未來可能考量城市的經濟發達程度、房價上漲情況或稅基資料完整的區域做為試驗區考量。房地產稅是一種財產稅,課徵房地產稅是一種量能課稅。因為當持有成本提高,一方面可以打擊富人大量囤房,加速脫手房地產物件;另一方面,也可因市場房地產物件的供給增加,進而抑制房價的上漲。而各地方可利用每年穩定的房地產稅收入拯救地方財政,有利於達成共同富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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