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利用中國大陸增值稅新政增加企業現金流
- 資料發布日期:111-04-19
- 最後更新日期:111-04-19
據4月11日經濟日報報導,4月1日起中國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執行2022年14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與2019年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的39號文《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相比,雖然都有利於增加臺商在大陸的現金流,但兩者在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政策上,還是存在差異。
(一)適用範圍
14號文實施後,2019年的39號文依然有效,只不過14號文適用在小微企業和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特定行業上,39號文則適用於所有企業,範圍遠大於14號文。
(二)退稅條件
14號文刪除39號文要求增量留抵稅額必須連續6個月都大於零,且第6個月的增量留抵稅額不可低於50萬元的限制。14號文還放寬時間限制、退稅頻率上的要求,除了沒有連續6個月時間限制外,只要當期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末留抵稅額相比,增量大於零就可以申請每月退稅;其次,14號文還放寬了金額限制,沒有過去增量留抵稅額不可低於50萬元的限制,只要增量留抵稅額大於零就可申請退稅。
(三)增量留抵退稅、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
1、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
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則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留抵稅額兩者中取較小數者。
2、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後
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而存量留抵稅額為零。14號公告除包含39號公告的增量留抵退稅外,還新增了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政策,值得臺商注意:
(1)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和製造業,自2022年4月起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2)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自2022年4月起、小型企業自5月起、製造業等行業的中型企業則自7月起、製造業等行業的大型企業自10月起,可分批向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也就是說,今年14號文的退稅力度,遠比過去的39號文更強,實務中,留抵稅額很有可能存量大於增量,當然也可能增量大於存量,臺商須根據自身企業的規模或所處行業,選擇最適合自己企業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
另外,14號文的「增量」留抵退稅可使用多次,但「存量」留抵退稅卻只能使用一次;臺商若是屬於製造業的中大型企業,則可同時適用14號文的增量留抵、存量留抵兩項退稅政策,並不存在只能挑選一項政策的限制,臺商若有足夠的留抵稅額,可優先適用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退稅,然後再適用增量留抵退稅。
(四)退稅金額
並不是臺商所有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都可以獲得退稅,要獲得退稅,除了必須考慮增量留抵、存量留抵稅額外,還要考慮退稅比例、進項構成比例等影響。14號文規定的退稅比例,由原來60%調升為100%,也同樣適用於39號文,也就是增量留抵退稅金額,會較之前提高40%。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臺商要注意,在2019年4月到最近申報期間內所發生的進項稅額轉出,都無需扣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