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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制度明年上路 臺商要及早因應

  • 資料發布日期:111-04-19
  • 最後更新日期:111-04-19

據3月31日聯合新聞網、4月13日新聞雲報導,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行政院於今年1月14日以院台財字第1100041879號令核定,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制度(簡稱CFC)分別自202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日前舉辦「CFC施行對臺資企業之衝擊與因應」 研討會,為臺商企業深度解析CFC法令及施行後對企業的衝擊與因應。

臺北國稅局宋秀玲局長強調,反避稅已成國際共識,以低稅負吸引投資可能成為歷史,以往臺商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紙上公司」,利用三角貿易配置不合常規利潤,或轉投資其他國家或地區事業,保留利潤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已不可行,建議臺商必須重新檢視全球營運布局、交易安排、資金存放與投資架構,避免曝露於查稅風險,並應保留足夠因應時間。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許祺昌營運長表示,當前各國疫情延燒加上西方國家針對烏俄戰爭所祭出經濟制裁,對積弱不振的全球經濟又是一記重擊,各國政府致力提出各式刺激經濟成長的措施造成國家財政沉重的負擔,更強化了全球各國落實反避稅措施之決心。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巨峯會計師以臺商常見的投資架構為例,企業透過CFC轉投資在我國CFC制度下被認定為低稅負國家/地區(如新加坡和香港)的公司,在現行的法令下,即使位於低稅負國家/地區的轉投資公司具備實質營運,轉投資公司的盈餘仍應計入CFC當年度盈餘,無法因為具備營運實質而豁免計入CFC所得,此外,也要留意非低稅負國家的轉投資公司因在當地享有所得稅減免,是否因此衍生CFC課稅問題。

林巨峯提醒,臺商企業應注意CFC制度上路後,CFC的轉投資位於非低稅負國家/地區的公司,即便所分派的盈餘屬於CFC實施前的盈餘,亦應計入CFC所得。此外,明年新法令上路後,臺商企業的稅務團隊應密切關注申報文件的準備與相關稅務遵循程序,確保企業因應新法令的調整狀況能如實且正確地依照主管機關規定的表單進行申報,避免產生額外稅務風險及稅務行政成本。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范香琴會計師表示,對企業影響較大的控股及營運型態,特別是低稅負地區的營運實質議題、非低稅負地區的股利政策及重大營運計畫(如:上市或重大資產處分計畫)等,都會因為CFC上路面臨直接的衝擊與挑戰,也提醒企業在思考因應策略時,應一併考量全球反避稅的趨勢(如:全球最低稅負制等),將集團價值鏈與稅務架構進行完整的聯結並進行全盤性的布局,以免引發更多的移轉訂價和其他國際租稅風險;而數位工具的導入,則能協助企業建立完善的管理流程以降低申報的風險及作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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