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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KY臺商注意 中國大陸證管新制
- 資料發布日期:112-04-18
- 最後更新日期:112-04-18
據4月17日工商時報報導,中國大陸證監會發布「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及監管規則適用指引1-5號,要求符合資格的企業與其主承銷商於赴境外上市或發行有價證券時需向證監會進行備案,新制於3月31日起生效實施。
若未履行備案程序或備案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證監會可針對境內企業、境內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前述相關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例如發行人罰款金額最高人民幣1,000萬元。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廖家琪表示,依中國大陸公布內容,自施行日起,屬於備案範圍的境內企業已在境外發行上市,或於施行日前已獲境外監管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同意且無需重新履行發行上市監管程式,並在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境外發行上市者屬於存量企業,並無要求立即備案,若後續涉及再融資等事項時再行備案即可,因此對已在臺掛牌的企業影響相對較低。
一般而言,以KY公司型態回臺掛牌企業多數營運重心分布海外,尤以中國大陸占大宗,這類KY上市公司均可能符合上述條件。另外,若以臺灣公司為主體掛牌但主要經營活動或收入在中國大陸者,仍可能也需遵循相關備案規範。
新規對於大陸臺商預計回臺上市或至中國大陸以外地區上市者影響相對重大,建議企業宜儘早瞭解法令規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