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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陸取得不實發票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 資料發布日期:112-08-21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21

據8月16日經濟日報報導,近期中國大陸各地假發票案件明顯增加,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執行副總陳文孝表示,臺商應謹慎面對發票管理,若臺商取得不實發票作為費用抵扣憑證,最重恐面臨刑事責任。

陳文孝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任何企業及個人不得虛開發票,開立發票必須交易雙方有經營業務事實,且發票內容須與交易性質一致。

在中國大陸,虛開發票若被認定為偷稅行為,將依中國大陸《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面臨5倍以下罰款,若構成犯罪還會有刑事責任。

若買方主張該交易為善意不知情下取得虛開發票,經稅務機關認定非屬虛開發票行為,則可避免構成偷稅。

實務上中國大陸稅務機關對這類案件,通常會整合進銷雙方實質關係,並了解是否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等多項因素綜合判定,由於個案情況均不同,判定標準較高,稽徵機關都是個案處理,並無通例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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