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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出境逾2年,權益可能之影響

  • 資料發布日期:112-02-01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13
  1. 戶籍遷出登記:戶籍登記係為明確個人身分狀態,戶籍法規定,國人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戶籍被遷出者能具國民之身分,嗣後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即可辦理遷入登記。(詳洽內政部戶政司,電話886-2-81958151)
  2. 健保資格:
    1. 國人出境未超過4年,返臺後均可立即參加健保,權利義務不受影響。出境若超過4年,於返臺遷入戶籍滿6個月之日起加保,若為受雇者,則可立即納保,毋須等待6個月。
    2. 民國109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因出境2年遭戶籍遷出,致喪失健保資格,可向健保署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保險費。另,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戶籍遷出且健保退保者,於民國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返國恢復戶籍時,得從寬自恢復戶籍之日參加健保,不受6個月等待期之限制。(詳洽衛生福利部健保署,電話886-2-4128678)
  3. 國民年金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戶籍遷出不影響請領權益,可向中國大陸辦理涉臺事務之公證處申請「生存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後,向勞保局申請續請領及補發停發期間之老年給付。(詳洽勞動部勞保局,電話886-2-23961266)
  4. 個人綜合所得稅率:國人因疫情無法返臺,致不得適用境內居住者稅率者,可就個案情形備妥相關事證,向國稅局申請協助認定。(詳洽財政部賦稅署,電話886-2-23228000分機8123)
  5. 地價稅率: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不以土地所有權本人於該地設籍為限,倘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亦可按2%課徵。若民眾遷出後次年9月22日前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經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核准者,遷出戶籍地次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詳洽財政部賦稅署,電話886-2-23228000#8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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