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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遺失或逾期如何辦理
- 資料發布日期:112-01-03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07
- 在臺灣遺失「臺胞證」
先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報案證明後,再委託旅行社代為申請補發。 - 在香港或澳門遺失護照、「臺胞證」
- 遺失護照時:
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取得報案證明,再洽請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民國110年12月遷移至光華新聞中心,地址:香港灣仔港灣道18號中環廣場49樓4907室,電話:852-25235555),或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五樓J-O座,電話:853-28306282、 853-28750320、853-28306289)協助處理。 - 遺失「臺胞證」時:
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取得報案證明,再向香港「中國旅行社」( 電話:852-29987888) 或澳門「中國旅行社」( 電話:853-87998152、853-28700888) 申請補發。
- 遺失護照時:
- 在中國大陸護照、「臺胞證」遺失或逾期
- 「臺胞證」遺失
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取得報案證明後,再向出入境部門申請補發「臺胞證」,或一次性出境證件。 - 「臺胞證」逾期
臺灣民眾若在大陸「臺胞證」逾期,依中國大陸法令規定,每逾期1日得罰人民幣100元,向公安機關繳交罰款後辦理一次性「臺胞證」後方得出境。 - 護照遺失或逾期:
- 臺灣民眾在大陸護照遺失或逾期,可分別檢附下列資料,洽請出發地機場(港口)之航空(船舶)公司或其代理公司協助辦理返臺事宜:
- 護照逾期:逾期之護照與「臺胞證」。
- 護照遺失:足資辨識當事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健保卡等)、遺失護照報案證明及「臺胞證」。
- 臺灣民眾在大陸護照遺失或逾期,可分別檢附下列資料,洽請出發地機場(港口)之航空(船舶)公司或其代理公司協助辦理返臺事宜:
- 由出發地機場(港口)之航空(船舶)公司或其代理公司檢附當事人上述資料,向我方入境機場(港口)移民署國境事務隊提出申請。若確認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國境事務隊即會通知航空(船舶)公司轉知當事人,同意其登機返臺,抵達後再至移民署櫃臺辦理「入國證明書」;建議當事人於出發前一至三日提出申請。
- 喪失我國國籍或臺灣人民身分。
- 本人已返臺或證照遭他人冒用入境。
- 民國86年2月19日前即進入中國大陸者。
- 「臺胞證」遺失
- 移民署國境事務隊聯絡電話:
桃園機場第一航廈 |
03-3985010分機1311、1313 |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 |
03-3985010分機2390 |
松山機場 |
02-25474161 |
臺中機場 |
04-26153351分機201、202 |
高雄機場 |
07-8017311 |
基隆港 |
02-24273005 |
臺中港 |
04-26564424 |
高雄港 |
07-2692831 |
金門水頭 |
082-312131 |
馬祖福澳 |
0836-23671 |
澎湖馬公 |
06-9228710 |
- 民眾亦可經由陸路前往香港、澳門,至我方駐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110年12月遷移至光華新聞中心,地址:香港灣仔港灣道18號中環廣場49樓4907室,電話:852-25235555)、澳門「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五樓J-O座,電話:853-28306282、853-28750320、853-28306289),申請補發護照或「入國證明書」,核發後持憑搭機返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