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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就業應注意事項

  • 資料發布日期:112-02-01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13

雖2020年以來,因發生COVID-19疫情,國人在中國大陸實際就業的人數稍微緩減,但仍有相當數量的「臺籍幹部」在中國大陸工作;也有一些是應徵到中國大陸當地企業工作的臺籍人士。在此,僅就赴中國大陸就業應注意之幾項重點,略述如次,以供參考:
(一)須做好心理調適:隨著近年來之發展,目前臺幹供大於求,所缺職務多半集中在製造業生產研發等類之中高主管階層,一般藍領階級需求少,謀職較為不易。一旦赴中國大陸任職,對於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的落差,以及與中國大陸員工之融合問題,建議應及早做好心理調適,否則將難以適應。如有實習或考察機會且時間許可的話,先去實習,初步了解當地職場環境以及溝通思維之跨文化差異,及早因應,以調整自己的心態。
在私人生活的細節上,無庸諱言,首要謹慎自己的感情生活,潔身自愛,保守分寸。有些國人,離家背井,隻身在外,可能奈不住寂寞,遇到男女感情之事,欠缺自判能力而迷失在外,多起案例,昭昭在目,關鍵在個人修為。
早期臺籍幹部大都單槍匹馬,有些人不能潔身自愛,墬入深淵而不能自拔,最後事業、家庭、個人三頭空,成為臺籍幹部流浪漢,窘迫的現實環境與生活需要,滯留於臺籍幹部流浪街(深圳、東莞、昆山),完全悖離了當初登陸就業的初衷。

有些國人因私人及家庭因素必須長期在中國大陸,就需要考慮到婚姻及家庭安排、子女教育、房產財富,甚至兩岸關係的變化等等因素。
(二)持證上崗的規定:按規定,臺灣人在中國大陸工作,如果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方可就業上崗。中國大陸的職業資格證書分為五級:
初級(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目前有些地方,可以持臺灣職業證照,直接採認並發給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例如福建省已經啟動臺灣職業資格直接採認相應職稱工作,對取得《臺灣地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術士)考試及格證書比照認定職稱目錄》所列考試及格證書,且在福建省從事相應專業技術工作的臺灣居民,直接採認相應職稱併發放證書。
(三)報考中國大陸證照:不少國人希望透過考取中國大陸證照,來為職場生涯加分。中國大陸國家級、地方性的證照應有盡有,報考前應先看清楚核發單位,並問清楚是否確有必要取得相關證照方能從事該項業務,以免浪費時間和金錢。
(四)就業管理規定:中國大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於2018年8月23日廢止《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並發布《關於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等一系列法令政策,明確臺港澳人員在中國大陸就業不再需要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臺港澳人員在中國大陸求職、就業,可使用「臺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以及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記錄等作為其在中國大陸就業的證明文件。
(五)參加社會保險:中國大陸於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係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2019年11月29日中國大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發布《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並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該辦法規定,在中國大陸就業的臺港澳人員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及「生育保險」等5項社會保險,參加社會保險的臺港澳人員,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亦訂有強制徵繳的規定,用人企業應依法為其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如果員工不願意參保,則該員工恐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企業依法可以不錄用或解除勞動關係。亦即員工必須承擔不願意參加社會保險,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不予聘僱的風險。
另外,在中國大陸就業的國人在臺灣已有參加勞健保,在中國大陸也要參加社會保險,如此則形成雙重保險,對勞雇雙方而言,不但會增加成本,對參保國人來講,更無實際利益,因此根據《暫行辦法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已在香港、澳門、臺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但仍然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六)簽訂勞動合同:按照中國大陸《勞動合同法》規定,勞雇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聘雇的臺、港、澳人員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中國大陸就業依法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國人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當事先審閱內容,若有疑處,要與用人單位充分溝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七)中國大陸於2021年11月施行《個人信息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保法》),國人於中國就業時可能會處理到當地員工的「個人信息」,由於《個保法》嚴格規範個人資料的保護行為,國人必須認識與熟悉《個保法》的操作,否則會有法律責任。根據該法的第66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嚴重情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以上規定係指「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國人如果是「直接或其他直接」管理當地員工的崗位,就要特別注意員工個人資料的維護規定。

(八)勿輕忽個人所得稅問題:臺籍幹部須注意在中國大陸停留期間,做好薪資節稅規劃,以避免被徵收高額的個人所得稅。
按大陸最新《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個所稅起徵點每月人民幣5000元(減除費用),即每年人民幣6萬元起徵。同時享有專項扣除與專項附加扣除項目;另外規定在中國大陸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納稅居民)。居民個人從中國大陸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臺籍人士屬於居民個人性質的,其應納稅額的計算方式為:【綜合所得收入額-免稅額6萬元-專項扣除(個人應繳的三險一金費用)-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並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八)注意自身人身安全:經常發生臺籍幹部因公司涉嫌偷漏稅、違法內銷、走私普通貨物而被扣押的;或是管理階層之高階幹部因工廠失火釀成工傷事故,負責人不在中國大陸而遭拘禁的;甚至在臺公司與中國大陸公司存有經濟糾紛,派駐中國大陸幹部遂遭扣押藉以逼償債務⋯等等。因此,對已經在中國大陸工作的臺商朋友們,應切記:凡事謹言慎行,多了解當地法令,隨時與外界保持聯繫,以保障自身人身安全。
(九)勿涉入政治的意識型態臺籍幹部應當避免這些政治以及相關利害關係的爭議議題。「不批評、不討論、不參加」這個自我保護模式,是應有的正確思維。
(十)謹慎評估成本風險與效應:近幾年來,中國大陸公布多項惠臺措施,提供臺商及臺灣人在中國大陸投資、就業及生活的國民待遇。惟政府則警示,中國大陸所謂「惠臺措施」是在拉攏臺灣民眾,且主要目的在提升單方獲益的經濟發展目標、吸納臺灣的資源,並希望以利益換取臺灣的政治認同,是「名為惠臺、實則利中」本質。而且,中國大陸提出的多項措施,都涉及中國大陸各部委間的協調落實,是否有具體配套到位或實際執行成效評估,都需再做仔細觀察。兩岸在制度、法規、市場環境及理念價值等有所差異,企業及民眾在事前應謹慎評估可能存在的成本風險與效應,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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