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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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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關聯交易稅務規定

  • 資料發布日期:112-02-01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13

中國大陸2009年1月8日公佈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明確了稅務機關對轉讓訂價等事項的管理。為進一步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2016年6月29日公佈《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簡稱《42號公告》),重新定義關聯申報及轉讓定價報告之要求,並於2017年3月17日又公佈《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簡稱《6號公告》),加強以風險為導向的監控手段。現就關聯交易稽徵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關聯關係的定義:根據《42號公告》第2條規定,符合下列7種情況之一者,即存在關聯關係,它們之間的交易即構成了關聯交易。從事加工貿易業務的臺商幾乎無法避免關聯交易。

  1. 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係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係時持股比例合併計算。
  2. 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占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3. 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4. 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5. 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 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係的2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1至5項關係之一。
  7. 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上述關聯關係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關聯關係按照實際存續期間認定。

(二)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應報送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根據《42號公告》第1條規定,企業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需按照新版《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等19張附表進行關聯申報。符合條件者還要依規定報送以下資料:

文件類型

準備條件及目的

準備期限

同期資料

(註2)

主體文檔

年度關聯交易超過人民幣10億元;或集團已準備主體文檔者。主體文檔主要揭露跨國集團全球營運情況,包括集團轉讓定價政策與稅務機關達成之協議。

隔年12月底

本地文檔

(註3)

有形資產轉讓逾人民幣2億元;金融資產轉讓逾人民幣1億元;無形資產所有權轉讓逾1億元;其他關聯交易逾人民幣4,000萬元。本地文檔主要揭露當地關係人交易的詳細信息,包含關係人間關於產品、服務、權利金或利息之收付等交易情形。

隔年6月底

特殊事項文檔

有成本分攤協議;有資本弱化者

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國別報告

1.最終母公司為大陸企業,且集團合併收入超過55億元,或被集團指定為報送企業;國別報告主要揭露跨國集團在各營運國之收入狀況、利潤、稅務、資產及員工分布情形。

2.不符合上述條件,但若該集團依其他國家規定準備國別報告,則大陸稅務機關可要求比照辦理。

隔年5月底

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無,與年度納稅申報表一起繳交。

註1:大陸企業僅與大陸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可以不準備同期資料。

註2:若稅務機關要求,則企業須自要求日起30日內提供。

註3:根據《6號公告》第28條規定,大陸企業為境外關聯方從事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等單一生產業務,或者從事分銷、合約研發業務,如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準備標準,均應就虧損年度準備同期資料本地文檔。

(三)轉讓定價調查之重點選擇企業:
稅務機關在進行轉讓定價調查時,將重點選擇以下企業:

  1. 關聯交易金額較大或者類型較多;
  2. 存在長期虧損、微利或者跳躍性盈利;
  3. 低於同行業利潤水準;
  4. 利潤水準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與分攤的成本不相配比;
  5. 與低稅國家(地區)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6. 未按照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者準備「同期資料」;
  7. 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
  8. 由中國大陸企業,或者由中國大陸企業和中國大陸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低於12.5%的國家(地區)的企業,並非由於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9. 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稅收籌畫或者安排。

為進一步規範特別納稅調整管理,提高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調查品質,加強執法監督,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於2012年2月16日發佈《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會審工作規程(試行)》,從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該通知主要對重大案件給出如下明確的界定:

  1. 企業註冊資本在人民幣1億元以上,且調查年度年均主營業務收入在人民幣10億元以上的案件;
  2. 全國行業聯查或集團聯查的案件;
  3. 其他由稅務總局確定的案件;
  4. 省稅務機關認為案件複雜的,可提請確認為特別納稅調整重大案件。

(四)轉讓定價之調查程序及追查期限:
轉讓定價調查程序可分為:1.關聯申報;2.申報初審;3.篩選企業;4.案頭審核;5.立案確定;6.審計調查;7.專案會審;8.協商談判;9.確認補稅;10.跟蹤管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3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在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五)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所得稅:
根據《6號公告》第44條規定,企業拒絕提供「同期資料」等關聯交易的相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補稅,並按日加收利息,計息利率按中國大陸人民銀行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計算。

(六)因應中國大陸關聯交易查稅之具體工作:

  1. 檢視集團營運職能及利潤配比。
  2. 界定集團企業之揭露範圍,正確填報《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3. 為使集團企業間的帳務合規及帳戶透明,尋求改變關聯交易流程的可能性。
  4. 及早準備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或「國別報告」,並備妥關聯交易的相關資料與稅務機關進行協商談判。
  5. 評估申請中國大陸稅收優惠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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