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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稅收管理
- 資料發布日期:112-02-01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13
(一)轉讓類型:
- 直接轉讓:非居民企業將其持有中國大陸居民企業的股權轉讓給他人。
- 間接轉讓:非居民企業透過轉讓其所控制的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權,間接將登記在境外控股公司名下的中國大陸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給他人。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大陸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47條的規定,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大陸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二)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非居民企業發生符合以下規定情形,並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不產生轉讓所得,但應於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生效且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30日內進行備案:
- 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 受讓方購買的股權不低於中國大陸居民企業全部股權的50%,且受讓方在該股權轉讓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 中國大陸居民企業在股權轉讓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 股權轉讓沒有造成以後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出讓方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12個月(受讓方為中國大陸居民企業)或3年內(受讓方為境外企業)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的股權;
- 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係的中國大陸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大陸居民企業股權。
(三)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
除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者,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非居民企業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 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收入(註1)-股權淨值(註2)
- 股權轉讓所得<0,應納稅額=0
- 股權轉讓所得>0,應納稅額=股權轉讓所得×實際徵收率(10%)
註1:股權轉讓收入是指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所收取的對價,包括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種收入。若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註2:股權淨值是指取得該股權的計稅基礎。股權的計稅基礎是非居民企業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大陸居民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成本,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受讓成本。
扣繳義務人(通常為受讓方或中國大陸居民企業)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非居民企業採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應源泉扣繳所得稅的同一項轉讓財產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項可先視為收回以前投資財產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後,再計算並扣繳應扣稅款。若非居民企業未按照規定申報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限期繳納,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申報繳納稅款;非居民企業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前自行申報繳納稅款的,視為已按期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