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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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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金融發展簡介

  • 資料發布日期:112-02-01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13

(一)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
民國97年4月26日臺灣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主要作為後續兩岸協商建立金融監理合作機制的依據,協議中明定兩岸金融監理機關應就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分別建立監理合作機制並簽署MOU。協議中還規定兩岸貨幣合作事宜,包括雙方將先由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辦理現鈔兌換、供應及回流業務,並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
民國98年11月16日兩岸金融監督機構簽署了《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自民國99年1月15日起,臺灣銀行業及證券期貨相關事業得以直接前往大陸投資或設立營運據點,臺灣金融監督機構並可依MOU取得金融業在中國大陸所設立分支機構的財務、業務及其他相關資訊,包括監理資訊與檢查報告,以有效掌握臺灣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的經營狀況,並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
根據民國99年6月29日簽署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兩岸對於列入早期收獲清單中的金融服務業開放承諾如下:

  1. 中國大陸方面:對臺灣的銀行有6項開放承諾
    (1)在中國大陸設立代表人辦事處1年以上,可申請設立獨資銀行或分行;
    (2)在中國大陸的營業性機構設立滿1年且申請前1年獲利,可申請辦理中國大陸臺資企業人民幣業務;
    (3)在中國大陸的營業性機構設立滿2年且申請前1年獲利,可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
    (4)在中國大陸的營業性機構可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專營機構;
    (5)申請在中國大陸中西部、東北部開設分行,大陸方面在資格條件及經營業務,將給予便利(設立綠色通道)。
    (6)主管部門審查臺灣的銀行在中國大陸分行的有關營利性資格時,採取多家分行整體考核的方式。
    因中國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修訂,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包含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已全面放寬,臺資銀行較他國銀行已不再享優惠待遇。
  2. 臺灣方面:對大陸僅有1項開放承諾,即中國大陸銀行在臺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滿1年,可申請設立分行。
    截至民國110年2月28日止,兩岸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現況如下:
    兩岸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現況統計表

    一、臺資銀行在大陸地區現況:

    銀行

    分(支)行、子行

    辦事處

    已開業

    申請案已獲金管會核准

    第一銀行

    上海分行、成都分行、上海分行自貿區支行、廈門分行

    -

    -

    國泰世華銀行

    上海子行

    廈門分行

    -

    彰化銀行

    南京子行

    -

    -

    土地銀行

    上海分行、天津分行、武漢分行

    廈門分行

    -

    合作金庫銀行

    蘇州分行、蘇州分行高新支行、天津分行、福州分行、長沙分行

    -

    北京辦事處

    華南銀行

    深圳分行、深圳分行寶安支行、上海分行、福州分行

    -

    -

    中國信託銀行

    上海分行、廣州分行、上海分行自貿區支行、廈門分行、深圳分行、上海分行虹橋支行

    -

    北京辦事處

    兆豐銀行

    蘇州分行、蘇州分行吳江支行、寧波分行、蘇州分行昆山支行

    -

    -

    臺灣銀行

    上海分行、上海分行嘉定支行、廣州分行、福州分行

    上海分行自貿區支行

    -

    玉山銀行

    深圳子行

    -

    -

    臺灣企銀

    上海分行、武漢分行

    -

    -

    永豐銀行

    南京子行

    -

    -

    臺北富邦銀行

    富邦華一銀行(子行)

    -

    -

    王道銀行

    -

    -

    天津辦事處

    上海銀行

    無錫分行-

    -

    -

    臺新銀行

    -

    -

    上海辦事處

    二、大陸地區銀行在臺現況:

    銀行

    分行

    辦事處

    已開業

    已獲金管會核准

    中國銀行

    臺北分行

    -

    -

    交通銀行

    臺北分行

    -

    -

    中國建設銀行

    臺北分行

    -

    -

    招商銀行

    -

    -

    臺北辦事處

    中國農業銀行

    -

    -

    臺北辦事處

(二)臺灣OBU為臺商的主要資金調度中心
根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規定,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的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得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謂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下簡稱OBU(Offshore Banking Unit))是指臺灣地區銀行所設立的,主要往來對象為境外客戶(境外自然人及法人),往來交易的幣別限於外幣(含人民幣),而且OBU支付予境外客戶的利息,免予扣繳所得稅。
政府為發展OBU成為臺商的資金調度中心,除開放OBU與中國大陸金融機構直接通匯外,更逐步放寬OBU辦理兩岸金融業務的限制,強化OBU提供臺商融資功能。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OBU可以為臺商提供的兩岸金融業務,已回歸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得經營之範圍,金管會於民國100年7月21日開放OBU可以承作人民幣業務。

(三)臺灣開放DBU辦理人民幣業務
民國101年8月31日兩岸貨幣管理機構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為兩岸新臺幣與人民幣的直接兌換業務開啟契機。金管會於101年12月13日發函開放國內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DBU,Domestic Banking Unit)承作人民幣業務,並經中央銀行核准以中國銀行臺北分行為臺灣地區人民幣清算行,臺灣DBU銀行自民國102年2月6日正式開辦人民幣業務。
人民幣交易限額,自然人部份:每次買賣人民幣現鈔或每日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的限額,為人民幣2萬元;每日匯款至中國大陸的限額為人民幣8萬元,匯款人及收款人不限同名帳戶。法人部份:買賣人民幣現鈔及透過帳戶買賣人民幣皆無額度限制。

 

有關中國大陸金融更進一步的資訊,可參考:

國家外匯管理局 www.safe.gov.cn

中國人民銀行 www.pbc.gov.cn

證監會 www.csrc.gov.cn

 

有關臺灣金融更進一步的資訊,可參考:

金管會 www.fsc.gov.tw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www.banking.gov.tw

中央銀行 www.cb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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