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銀行帳戶相關規定
- 資料發布日期:112-02-01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13
(一)境內企業單位銀行結算帳戶
臺商企業在中國大陸開立基本存款帳戶,2020年1月1日起由核准制改為備案制,中國人民銀行不再核發「開戶許可證」,由開戶銀行依《企業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實施管理。基本存款帳戶,企業可用於辦理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業務。企業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不得開立2個(含)以上基本存款帳戶。如有需要,可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用於辦理轉帳結算和現金繳存業務,但不得支付現金。另外在中國大陸支付貨款一般使用電匯(即銀行轉帳)方式,以票據(如匯票、本票或支票)支付較不普遍。
(二)臺籍人士個人銀行結算帳戶
個人持有效身分證件(即臺胞證或居住證)即可在中國大陸金融機構開立通存通兌功能的帳戶,並使用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和個人活期儲蓄帳戶存摺辦理通存通兌業務。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分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對於個人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個人的有效身分證件(即臺胞證或居住證)。
中國大陸銀聯卡在境外提取現鈔,每卡每日的限額為不超過等值人民幣1萬元,每卡每年累計不得超過等值人民幣10萬元。超過年度額度的,本年及次年將被暫停在境外提取現金。自2017年9月1日起外匯管理局將收集中國大陸銀行卡在境外單筆消費等值人民幣1,000元(不含)以上的消費交易和境外領取現金的全部資訊。
(三)非居民(含法人及自然人)離岸銀行業務帳戶(簡稱OSA離岸帳戶)
自1998年1月1日起,允許非居民在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幣帳戶(不包含人民幣),非居民法人最低存款額為等值5萬美元的,自由兌換貨幣,非居民自然人最低存款額為等值1萬美元的可自由兌換貨幣,非居民資金匯往離岸帳戶和離岸帳戶資金匯往境外帳戶以及離岸帳戶之間的資金可以自由進出,離岸帳戶和境內帳戶間的資金往來需按照中國大陸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和貿易進出口收付匯核銷監管規定辦理。
(四)非居民企業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簡稱NRA人民幣帳戶)
自2010年10月1日起,中國大陸允許境外機構(含港澳臺合法註冊成立的機構)在中國大陸境內開立NRA人民幣帳戶,該帳戶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不得用於辦理現金業務,帳戶內的資金不得轉換為外幣使用。NRA人民幣帳戶開設流程圖如下:
(五)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自2017年7月1日起,中國大陸金融機構對於其經辦客戶的大額或可疑資金流動,向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通報。
提交大額交易報告的當日單筆或者累計的大額交易標準如下:
- 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皆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 非自然人銀行帳戶的大額轉帳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皆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
- 自然人銀行帳戶的大額轉帳交易,境內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跨境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提交可疑交易報以“合理懷疑”為基礎,當中國大陸金融機構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産、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産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