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CRS(陸版肥咖)規定
- 資料發布日期:112-02-01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13
2014年9月,中國大陸在G20財政部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承諾將實施「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簡稱「標準」),首次對外交換信息的時間為2018年9月。「標準」由「主管當局間協議」(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CAA)和「共同申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俗稱「肥咖」)兩部分內容組成。為了履行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國際義務,規範金融機構對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信息的盡職調查行為,稅務總局公告了《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目的要將國際通用的「共同申報標準」轉化成適應中國大陸國情的具體要求,以提供法律依據和操作指引。
《辦法》對在中國境內開立帳戶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極非金融機構影響較大。同時構成中國大陸稅收居民和其他稅收管轄區稅收居民的,視為非居民。《辦法》對盡職調查對象、範圍、期程及報送稅務機關之信息內容等有明確規範,茲將重要內容彙整如下:
(一)調查對象
- 非居民,是指中國大陸稅收居民以外的個人和企業(包括其他組織),但不包括政府機構、國際組織、中央銀行、金融機構或者在所在地政府認可和監管的證券市場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關聯機構。
- 消極非金融機構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機構:
(1 )上一年度內,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不屬於積極經營活動的收入,及據以產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資產的轉讓收入占總收入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機構;
(2)上一年度末,擁有可以產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資產占總資產比重50%以上的非金融機構;
(3)稅收居民國(地區)不實施金融帳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投資機構。
非居民控制人是指對消極非金融機構實施控制的個人,按照以下規則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間接擁有超過25%的公司股權或者表決權的個人;
(2)通過人事、財務等其他方式對公司進行控制的個人;
(3)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調查範圍
金融機構盡職調查非居民金融帳戶包括現存和新開帳戶,調查範圍如下:
註:帳戶持有人在同一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機構所持有的全部金融帳戶餘額或者資產的價值之和。在確定是否為高淨值帳戶時,客戶經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在其任職的金融機構內幾個帳戶直接或者間接地由同一個人擁有或者控制的,應當對這些帳戶進行加總。
(三)調查期程
金融機構對於新開立帳戶盡職調查從2017年7月1日起展開,對於個人高、低淨值帳戶及法人現存帳戶之盡職調查期程如下:
(四)報送內容
金融機構應當向稅務機關匯總報送境內分支機搆的下列非居民帳戶信息,並註明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名稱、地址以及納稅人識別號:
項 目 |
內 容 |
基本資料 |
1.個人帳戶持有人及消極非金融機構的非居民控制人的姓名、現居地址、稅收居民國(地區,下同)、居民國納稅人識別號、出生地、出生日期; 2.法人帳戶持有人的名稱、地址、稅收居民國、居民國納稅人識別號。 |
唯一識別碼 |
帳號或者類似信息。 |
存量 |
年末帳戶餘額或淨值;帳戶在本年度內註銷的,無需報送此項信息,但應當註明帳戶已註銷。 |
流量 |
1.存款帳戶,年度內收到或計入的利息總額; 2.託管帳戶,年度內收到或計入的利息總額、股息總額及其他由於被託管資產而收到或者計入該帳戶的收入總額; 3.其他帳戶,年度內收到或計入的收入總額,包括贖回款項的總額。 |
其他 |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報送的其他信息。 |
(五)陸版肥咖對臺商的影響
《辦法》規定,在中國大陸有金融帳戶的臺商,若同時構成中國大陸稅收居民和臺灣稅收居民的,視為非居民,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將提供相關帳戶信息給臺灣國稅局,臺商未依法申報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未來稅務風險將會大增。
臺灣自民國1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標準」(排除陸、港、澳),因兩岸要完成稅務資訊交換短期內難有進展,國稅局也暫無法掌握臺商大陸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