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資金匯出與匯回臺灣之常見問題
- 資料發布日期:112-02-01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13
中國大陸資金匯出困難時有所聞,以致於臺商滯留在中國大陸資金難以透過正式銀行管道匯回臺灣,試分析主要原因如下:
(一)未依法匯入中國大陸,匯出無法證明資金來源
臺商資本項目(例如:大陸公司股權、房地產等)的投資資金,部分未透過正式管道(例如:地下匯兌、超額現鈔)入境,甚至以大陸人作為名義(人頭)股東持有大陸公司股權或購置房產,當處分大陸資產的境內資金時,難以證明合法資金來源申請匯出。
(二)境內收入未按規定報繳稅
中國大陸增值稅的稅率(原為17%,後來陸續降為16%和13%)相對較高,存在部分客戶在議價時不願取得發票負擔增值稅的情況,這些無票收入的款項大多流向個人銀行帳戶,而下腳廢料的清理也有短漏開發票的情況,日積月累長期下來也累積一筆可觀的境內資金。
(三)陰陽合同衍生稅務犯罪洗錢的風險
納稅義務人為減低稅務負擔可能會要求簽訂陰陽合同,當不以合同雙方名義支付或收取款項,中國大陸銀行依據《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及《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規定,對於客戶身分、資金來源、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皆須進行充分的識別,當臺商申請資金匯出大陸時,將對資金來源再進一步審查而視為可疑交易通報。
(四)既使資金來源合法,層層審批造成不易匯出
中國大陸不定時在中央執行宏觀調控的狀態下,各家銀行的匯出額度受到中央管控,也可能會遇到行政作業的干預(例如向上呈報、尚待審閱、未獲批示、行長出差等藉口託詞)而影響資金的匯出,但此僅為時間性的延遲,在提交材料充分的情況下仍可依法匯出。
(五)沒有資金來源證明,受限個人年度總額管理
中國大陸對於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總額以下憑個人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若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下列外匯資金(摘錄),除了需憑相關交易憑證在銀行辧理外,還須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 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
- 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 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彙整幾個比較常見的個人帳戶資金匯出之外匯作業程序如下:
項目 |
作 業 程 序 及 檢 附 文 件 |
工資 所得 |
外商投資企業中外籍、華僑、港澳臺職工依法納稅後的工資薪金,憑本人有效身分證件、勞動合同、收入證明及《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等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
投資 收益 |
憑本人有效身分證件、利潤分配決議、紅利支付書或其他收益證明及《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等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
處分 房產 |
取消境外個人轉讓境內商品房的外匯局購付匯核准,銀行審核相關材料後,可為其辦理購匯及對外支付手續。惟境外個人因買賣商品房到銀行辦理結匯或購匯之前,應到外匯局辦理基本信息登記。 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境外個人轉讓所購境內商品房取得的人民幣資金欲購匯匯出的,需檢附本人有效身分證件、商品房轉讓合同及登記證明文件、房屋權屬轉讓的完稅證明文件及《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銀行應審核稅務證明中記載金額與申請匯出金額是否一致,申請匯出金額超出稅務證明記載金額的不得辦理,匯出金額不得超出商品房轉讓金額扣減本次轉讓所包括的稅費後的餘額。 |
其他 收益 |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以及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合法人民幣收入,憑本人有效身分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及《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
臺商的中國大陸資金應重新逐一整理檢視,若是早期採股權或債權投資等正式管道匯入,後續資金的往來及累積都可被查驗且已完納繳稅義務,則資金最終應可依上述規定進行匯出。因為國際反洗錢、反避稅的跨國合作,近年來中國大陸金融機構會對跨境資金匯入匯出加強審查,為避免可疑資金受到通報,應視情況事前聘請法律顧問、主動諮詢外匯管理部門及金融機構等,以期讓合法資金能夠順利匯出。無法提出證明的資金(例如無票收入、陰陽合同、人頭股東帳戶、其他途徑匯入等),此類資金僅能在中國大陸消費支用、轉換其他資產類型或尋求非正式管道匯出,短期恐怕難以匯回臺灣。
中國大陸投資相關款項,因無投審會核准函致無法順利匯入臺灣。臺灣個人或法人對中國大陸投資,不論是直接投資還是間接投資(指透過第三地公司再間接投資大陸),都須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的許可或備查。如未辦理,將來資金匯回臺灣時,如主張其為投資中國大陸的盈餘分配、轉讓、減資或撤資等情事,恐面臨因無投審會核准函可提交給臺灣銀行審視,致資金無法順利匯入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