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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學歷採認

  • 資料發布日期:112-02-01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13

(一)中國大陸學歷採認及甄試概況

  1. 法令依據:中國大陸學歷採認係依據教育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民國102 年4 月30 日修正發布,網址如下表)。
  2. 高中(含)以下學歷採認有關中國大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歷,申請人持畢業證(或肄業證)經中國大陸公證處公證、海基會驗證後,即可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學歷採認事宜。
  3. 大學、高等專科(含)以上學歷採認
    (1)採認名冊
    中國大陸高等教育學歷採認,依教育部先後於民國102年3月12日、5月2日、民國103 年4月18日、民國105年4月27日公告「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155校名單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 專科學校部分」191 校名單。(如附表五、六)
    (2)採認方式
    民國99年9月3日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前開名冊所列學校者,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經教育部核定後,由教育部核發學歷認定函。至於民國81 年9 月18 日至99 年9月3 日前,在教育部公告認可名冊內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其所取得之學位,符合教育部訂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7 條及第8條規定者,得報名參加由教育部委託國內大學舉辦之「大陸地區大學學歷甄試」。經甄試通過者,獲發相當學歷證明。
    (3)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中國大陸高等院校畢業生須檢具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成績等文件外,尚須辦理相關認證報告,手續如下:
    學位證送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畢 ( 肄 ) 業證送中國大陸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
    歷年成績單送中國大陸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或中國大陸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
    如係中國大陸高等院校肄業生(限民國99 年9 月3 日後赴陸就讀臺生),持中國大陸高等院校之肄業證書、成績等文件,須於中國大陸公證處公證、經海基會驗證,取得相關證明(件),俾後續報考臺灣地區大學校院之用。另有關無須辦理公、驗證、認證的文件(如入出境證明、行事曆 、論文、身分證件等),併請依相 關規定檢具。

(二)不予採認之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歷名單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8 條第7 款規定,不予採認之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如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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