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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民於中國大陸亡故後續相關文書驗證事宜
- 資料發布日期:112-01-03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4
(一)須經中國大陸當地涉臺公證處公證之文書
- 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
- 被繼承人之火化證明
- 其他法院或繼承遺產相關單位要求須公證的文件
(二)注意事項
- 被繼承人親友前往中國大陸辦理上開文書公證前,請務必先向中國大陸出具上開文書之各相關單位(如醫院、公安部門、殯葬管理單位等)以及當地涉臺公證處洽詢,領取上開文書、辦理公證等所須具備之文書(如委託他人代辦之委託書或戶籍謄本等親屬關係證明),其中須在臺辦理公(認)證程序者,則持該文書向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認)證書。(請參照本手冊「拾壹、文書驗證 二、臺灣文書在大陸使用」相關說明)
- 當事人持上開(一)文書向中國大陸當地縣(市)有辦理涉臺事務之公證處辦理公證書時,須向公證員敘明在臺使用,並由該公證處將公證書副本經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詳本手冊附表四)依上述協議以公函寄交本會,以供查驗;當事人則將公證書正本送交本會申請驗證後,持本會核發之證明向我方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事宜。
- 因驗證程序須俟接獲中國大陸方面寄來公證書副本始能進行,由於中國大陸幅員廣闊,各地狀況不一,副本寄達時間自公證日期起算,一般約需1個月左右。如因辦理殯葬或繼承等後續事宜,須於主管機關要求之期限內完成驗證,可於公證處向公證員敘明副本寄送須辦理全程快件,以加速副本寄達本會。
- 關於本會文書驗證程序及應備文件等詳細情形,請參照本手冊「拾壹、文書驗證 三、大陸文書在臺灣使用」相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