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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民繼承中國大陸遺產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
- 資料發布日期:112-01-02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4
(一)須經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認)證之文書
- 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
- 被繼承人與子女之親屬關係證明
- 被繼承人與配偶之婚姻關係證明
- 被繼承人與其父母之親屬關係證明(或其父母之死亡證明)
- 其他中國大陸繼承遺產相關單位要求須在臺辦理公(認)證的文書(例如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委託他人辦理時之委託書;繼承人之身分證明等)
(二)注意事項
- 前往中國大陸辦理繼承前,請務必先向中國大陸各相關部門洽詢所須具備之文書,其中須在臺辦理公(認)證程序者,則持該文書向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認)證書。(請參照本手冊「拾壹、文書驗證 二、臺灣文書在大陸使用」相關說明)
- 有關房產之主管機關,一般為該房產所在地之房地產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等,可先上網或以國際查號臺「100」查得其電話。房產繼承依陸方現行規定,雖未強制要求必須先在房產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方能繼承該房產;惟實務上建議可事先向該房產主管機關詢明,較為周妥。
- 如係銀行存款、基金、股票等,亦須先向該銀行、證券商等單位洽詢所需具備文件,因各該銀行、證券商等所需備之文件,可能有所差異,請先行瞭解並備妥相關文件後再赴中國大陸辦理,以免往返勞累。
【註】近兩年因疫情故,兩岸入出境之隔離時日與費用所耗不貲,在陸國人如不克返臺辦理繼承(或拋棄繼承)臺灣遺產手續,可至中國大陸當地縣(市)有辦理涉臺事務之公證處辦理「委託公證書」(應提交材料請務必先洽擬辦理之公證處),委託在臺親友辦理繼承遺產或委託辦理拋棄繼承臺灣遺產等相關事宜,拋棄繼承臺灣遺產者,另須辦理「拋棄繼承臺灣遺產聲明公證書」;關於本會文書驗證程序及應備文件等詳細情形,請參照本手冊「拾壹、文書驗證 三、大陸文書在臺灣使用」相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