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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文書在中國大陸使用

  • 資料發布日期:112-01-03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4

(一)在臺灣製作之文書欲在中國大陸使用,則應先持該文書正本向我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認)證書,並敘明中國大陸使用地區(省、直轄市或自治區),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除將公(認)證書正本交當事人持往中國大陸使用外,同時將公(認)證書副本函寄本會,由本會以公函寄送當事人指定之中國大陸使用地區之省(直轄市、自治區)公證協會,以供查驗;一般而言,公(認)證書副本寄達陸方時間,自公(認)證日期起算,約1個月左右。
註:辦理公(認)證程序及所需文件,請當事人逕洽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二)如中國大陸相關單位要求上述公(認)證書正本須先經公證協會驗證後方得使用,則當事人須將該公(認)證書正本送交該省(直轄市、自治區)公證協會(詳本手冊附表四)完成驗證後,再持向相關單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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