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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購買文物藝品出境注意事項

  • 資料發布日期:112-01-03
  • 最後更新日期:112-03-24

在中國大陸購買文物(含古化石、珍貴藝術品、珍貴工藝美術品),應特別注意「文物保護法」等規定,個人運送、郵寄、攜帶古物、古舊玉石及書畫等文物離境中國大陸,均需先經文物行政部門鑑定,並在出境時主動向海關申報,若未向海關申報或偽報者,均按走私罪議處。
根據中國大陸「海關法」及「文物保護法」等規定,個人攜帶與托運、郵運出口的一切古化石和古舊的陶器、銅器、金銀器、玉石、竹木牙角雕刻、漆器、家具、書畫、碑帖、拓片、圖書、文獻資料、織繡、文房用品,以及貨幣、器具、工藝美術品等,均須事先經文物行政部門鑑定,並在攜運出口時,由攜運人(或代運單位)主動向海關申報。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凡不符合手續者,按以下規定處理:攜運人已向海關申報但未經鑑定者,海關不予放行;攜運人未向海關申報或偽報物品名稱及規定者,不論是否藏匿,均按走私論處。
若是行為構成「走私文物」罪責,依中國大陸「文物保護法」第64條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至於刑事責任部分,依中國大陸「刑法」第151條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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