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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大陸房地產應注意事項有哪些

  • 資料發布日期:111-06-17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7

臺商在中國大陸購買房地產,必須先對中國大陸的土地制度和房屋制度有著基本的認識。在土地制度方面:中國大陸於1949年至1980年期間,將中國大陸的土地收歸「國有」,到了1980年代實施改革開放後,中國大陸始將土地分為下述兩種:
(一)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即將農村地區的土地登記為各村集體所有,這種土地除非先由國家依法徵用為國有土地,臺商始得依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否則臺商是不能承包、租賃或直接購買集體土地的。
(二)城鎮國有土地,除了農村地區的土地外,中國大陸將城鎮所有土地一律登記為國家所有,根據「民法典」物權編、「土地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所謂「國有土地使用權」,尚有「出讓性質」與「劃撥性質」之分,行政劃撥性質之國有土地,在使用年限內,僅能由當時申請人自己佔有、使用,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而縣市政府還可根據城市發展需要,隨時將劃撥土地使用權收回;出讓性質之國有土地,在使用年限內,則可自由轉讓、出租或抵押,而這也正是臺商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主要法律依據。
(三)至於在房產方面,臺商購買商品房時,應與房地產開發公司訂立書面之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必須在當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下列主要內容:

  1. 雙方當事人名稱和住所。
  2. 商品房基本狀況。
  3. 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4. 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5. 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6. 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7. 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8. 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9. 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10. 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11. 解決爭議的方法。
  12. 違約責任。
  13.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還需注意的是,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
此外,中國大陸方面規定,夫妻除另有約定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之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臺商在中國大陸購買房產時,中國大陸不動產登記部門會要求當事人出具「夫妻關係證明」,若夫妻一方無法親自前往中國大陸辦理相關手續,則應另辦理「委託書」。所以臺商需持夫妻戶籍謄本5 份,向臺灣管轄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夫妻關係證明認證書、委託書認證書,再向中國大陸當地房產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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