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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匯回應注意事項

  • 資料發布日期:111-06-17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7

(一)臺商從大陸退場,如有獲利的剩餘資金,如欲匯出境外,應辦理下列申報事項:

  1. 中國大陸結匯匯出申報:依據中國大陸《外匯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准手續。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後,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
  2. 匯回國內之申報:臺商匯回資金,其為股利盈餘者,僅需檢附經濟部原核准(備)直接投資文件及投資事業分配股利(盈餘)相關文件;為轉讓、減資或撤資款項者,則檢附經濟部核准轉讓、減資或撤資文件或備查投資文件,逕洽指定銀行辦理即可。因此,臺商在辦理中國大陸公司撤資程序完成時,也應向經濟部取得核准撤資或報備文件,以利於向往來外匯銀行辦理資金之匯回。

(二)臺商退場匯出資金,可以利用自己個人名義匯出,但是不能利用他人名義匯出:

  1. 依據中國大陸《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2條規定,對於「個人結匯(指境內及境外個人)」和「境內個人購匯」實施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五萬美元,在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及購匯,憑本人有效證件在銀行辦理。上述所謂「結匯」,是指以外幣兌換成人民幣;而「購匯」則是指以手中的人民幣購買外匯。臺商撤資時欲將手中的人民幣兌換成外幣匯出即屬「購匯」。
  2. 境外人士(含臺商個人)僅有「結匯」的年度總額,並無「購匯」的年度總額,亦即在每年累計等值美金五萬元以內,臺商可不需檢附任何憑證而將手中的外幣兌換成人民幣;若需將手中人民幣兌換成外幣(購匯)匯回國內,則不論金額大小皆需檢附相關憑證,無法拆分給數人分別匯出,而且須準備資料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購匯匯出,因此無法利用他人名義購匯匯出。

(三)臺商從中國大陸退場,辦理解散清算後如有剩餘資金,在辦理註銷銀行帳戶前應注意事項如下:

  1. 在通常情況下,申請註銷企業在完成工商等全部政府部門的註銷後,再辦理企業剩餘資金匯出和銀行帳戶註銷等作業,以免資金匯出後,再辦理工商註銷等手續所需要的費用在結算時會產生諸多不便。
  2. 但在實務上,有些地區的工商部門要求企業辦理註銷登記時同時繳銷公章;但是,如果公章先行繳銷,則在往後辦理剩餘資金的匯出和帳戶註銷時,就會遇到無公章可用的困難,因此,建議臺商將剩餘資金匯出及銀行帳戶的註銷,提前至工商註銷登記之前辦理。
  3. 此外,建議臺商企業在辦理工商註銷時,應向工商登記部門確認是否需要繳銷公章(法人章),若無需同時繳銷公章,則可以在辦理完工商註銷手續後,再辦理剩餘資金的匯出及銀行帳戶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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