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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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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證券開戶相關規定

  • 資料發布日期:111-06-02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7

大中國陸上市公司的股票分A股、B股、H股、N股、S股等,主要依據股票的上市地點和合格投資者而定。其中,A股的正式名稱是人民幣普通股票。它是由中國大陸境內公司發行,供境內機構、組織或者個人(不含港、澳、臺投資者)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普通股票。B股的正式名稱是人民幣特種股票。它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買賣,在境內(上海、深圳、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它的投資人限於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大陸公民,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人。

依中國大陸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3月9日公布《證券帳戶管理規則》的通知及《業務指南》,從同年4月1日起,開放於中國大陸「境內工作和生活」之港澳臺居民得開立A股帳戶。在中國大陸境內工作和生活之臺灣居民檢附居住證或臺胞證、身分證以及中國大陸公安機關開立「臨時住宿登記證明表」,得開立A股帳戶進行投資。

中國大陸及香港證監會為深化合作,共同促進兩地資本市場發展,於2014年11月17日及2016年12月5日分別啟動「滬港通」與「深港通」兩項交易機制,所以,臺灣投資人可在香港開立帳戶投資滬股通(上海A股)、深股通(深圳A股)。

臺灣投資人若為專業投資人,在「滬港通」與「深港通」交易機制下,透過國內證券及銀行帳戶複委託投資滬股通(上海A股)、深股通(深圳A股)。「專業投資人」之定義範圍如下:
(一)專業機構投資人,如國內外之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等。
(二)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總資產超過新臺幣5,000萬元之法人或基金。
(三)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並以書面向證券商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

  1. 提供新臺幣 3,000 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單筆交易金額逾新臺幣300萬元,且於該證券商之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1,500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 3,000萬元以上之財力聲明書。
  2. 投資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或交易經驗。
  3. 投資人充分瞭解證券商受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得免除之責任後,同意簽署為專業投資人。

     

有關中國大陸金融更進一步的資訊,可參考:
國家外匯管理局 www.safe.gov.cn
中國人民銀行 www.pbc.gov.cn
證監會 www.csrc.gov.cn

有關臺灣金融更進一步的資訊,可參考:
金管會 www.fsc.gov.tw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www.banking.gov.tw
中央銀行 www.cb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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