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籍人士的個人所得稅規定
- 資料發布日期:111-06-17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7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此公式可以通用在各種所得項目,只要明確課稅範圍及稅率,便可自行計算稅務負擔。自民國108年度起,臺籍人士在中國大陸就業有關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使用費所得)課稅計算有較大變化:
所得項目 |
居民(按年) |
非居民(按次或按月) |
累進 |
工資、薪金 |
工資、薪金×100%+勞務報酬80%+稿酬×56%+特許權使用費×80%-RMB 60,000-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如慈善捐款) |
收入×100%-RMB 5,000 |
3%~45% |
勞務報酬 |
收入×80% |
||
稿酬 |
收入×80%×70% |
||
特許權使用費 |
收入×80% |
註1: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並按月或按次預扣預繳,年終辦理匯算清繳。專項扣除指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3險1金,包括1.基本養老保險;2.基本醫療保險;3.失業保險;及4.住房公積金。專項附加扣除包括1.子女教育支出;2.繼續教育支出;3.大病醫療支出;4.首套住房貸款利息支出;5.住房租金支出;6.贍養老人支出。
註2: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其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1)=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
(2)=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累進差額
(3)=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1)-(2)
(4)=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3)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含扣繳、自繳稅款,須附<納稅記錄>)),兩者擇低者認列。
因此,在大多數的情況下,臺籍人士在中國大陸提供個人勞務所獲得的報酬,如果已依法在中國大陸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應不需在臺灣再補繳稅款,除非臺籍人士在臺灣地區尚有其他應納稅之所得,使得合併申報時適用較高的稅率,則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將大於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若臺籍人士申請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自臺灣地區應納稅額中扣抵,需檢附海基會驗證後的<納稅記錄>,相關作業流程需注意事項如下:
流程 |
辦理機關 |
需注意事項 |
申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 |
大陸稅務機關 |
臺籍人士可以通過電子稅務局、手機APP申請開具本人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也可到辦稅服務廳申請開具。 |
涉臺公證處公證 |
大陸涉臺公證處 |
大陸各縣、市普遍均設有公證處,請確認有辧理涉臺事務的公證處所公證的文件才可使用。申請涉臺公證處時應備文件 : 1.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2.大陸稅務機關開具個人的<納稅記錄>,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所得年度、實繳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並經涉臺公證處公證、海基會驗證。 3.因<納稅記錄>資訊有限,另應提供納稅義務人姓名、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計算等有關證明,例如合約、收款記錄、納稅申報書等。是否須經涉臺公證處公證、海基會驗證,視臺灣稅務機關視個案情況要求而定。 通常公證3份,公證處會郵寄1份至海基會,1份自行拿去海基會,1份留存。 |
海基會驗證 |
臺灣海基會 |
大陸地區製作之公證書副本,係由核發公證書之涉臺公證處透過各地的公證員協會寄到海基會,因此需要適當之作業時間,約需至少一個月。 海基會驗證之方式係核對申請人提出之公證書正本與大陸公證員協會寄交海基會之同字號公證書副本,若二者相符、內容無矛盾、無違反法令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且無待查證之疑點者,即發給證明。 |
申報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扣抵 |
臺灣稅務機關 |
臺籍人士於次年5月底前合併申報前一年度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證明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並經大陸涉臺公證處公證,以及海基會驗證,才准予扣抵。 |
根據臺灣稅法規定,臺籍人士最終要在臺灣合併申報全年臺灣境內(包括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境外所得,雖境外或中國大陸已納稅額扣抵可以減輕在臺灣重複課稅的問題,但全球所得合法申報對納稅人的遵循成本也會比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