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束中國大陸投資應注意的稅務事項
- 資料發布日期:111-06-17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7
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多年,但隨著經濟調控的影響,有些臺商因無法適應中國大陸的高生產成本,或者因為國際經貿情勢變遷、產業鏈結構調整等問題,而考慮結束在中國大陸的投資,這使得如何在中國大陸合法、低風險的結束就顯得越來越重要了。以下針對公司結束營業時應注意的稅務事項提出說明。
序 |
項 目 |
說 明 |
1 |
是否有享受過2免3減半的稅收優惠 |
享受過企業所得稅“2免3減半”稅收優惠的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足10年,需補繳已減免的所得稅款。 經營期是指從企業實際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起至企業終止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 |
2 |
是否有享受過地方特殊財政補貼優惠 |
享受過地方特殊財政補貼優惠者,經營期不足規定的年限時,需上繳已退還的補貼款。 |
3 |
應退稅款 |
經營期尚未退還的應退稅款,為避免稅務機關刁難,可等退稅款退還企業時,再申請進入清算期。 |
4 |
增值稅留抵稅額 |
增值稅留抵稅額將無法退稅,需做進項稅額轉出。企業在進入清算期之前應先規劃此部分稅金的使用,以減少損失。 |
5 |
處置存貨 |
屬保稅料件者,可採成品出口(或深加工結轉)、料件退運、補稅內銷等方式處理;屬非保稅料件者,應辦理退貨或開立增值稅發票銷售處理。 |
6 |
處置固定資產 |
銷售未納入抵扣範圍的固定資產,按照3%的徵收率減按2%徵收;銷售納入抵扣範圍的固定資產一律按照13%稅率徵收。 |
7 |
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 |
壞帳損失、存貨及固定資產盤虧、報廢、丟失、毀損、變質、被盜等損失,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
8 |
清理企業債務 |
應付未付款項應認列其他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
9 |
年度中間終止稅務申報 |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
10 |
清算期稅務申報 |
企業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清算期在稅務上作為獨立的一個納稅年度,清算期的清算收益可以與經營期的前5年累積虧損互抵。企業清算所得的計算如下: 清算所得=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債務清償損益 |
11 |
分配剩餘資產 |
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保費用,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清償企業債務,剩餘資產按規定可以向股東進行分配。 股東分得剩餘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累計未分配利潤加計盈餘公積的部分,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餘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