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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申請來台團聚之流程及應注意事項
- 資料發布日期:111-06-17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7
中國大陸配偶須先以團聚事由向移民署申請來臺,通過面談後即可辦理結婚登記,其流程如下:
(一)向臺灣配偶住所地之移民署縣(市)服務站申請來臺團聚:臺灣配偶或其代理人持入出境申請書、申請中國大陸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中國大陸配偶身分證明文件、臺灣配偶戶口名簿或身分證、經海基會完成驗證之結婚公證書、保證書、大陸配偶相片及其他應繳具文件向服務站提出申請。
(二)核發許可證:移民署於受理團聚申請案後1個月內進行訪查(必要時書面通知訪談),經審查通過後,即核發 1 個月停留期間之入出境許可證正本,請臺灣配偶將許可證寄交中國大陸配偶持向中國大陸出入境單位辦理來臺手續。
(三)面談:中國大陸配偶於入境時應至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指定處所接受面談,臺灣配偶應同時到場配合接受面談程序。
(四)辦理結婚登記:通過面談後,移民署於入出境許可證上加蓋通過面談章戳,並將入出境許可證之停留效期延期為6個月;入境後,雙方應於30日內持該入出境許可證、經海基會完成驗證之結婚公證書、中國大陸結婚證、臺灣配偶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及照片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五)如須申請再次來臺團聚可簡化程序:中國大陸配偶已在臺辦妥結婚登記,經申請許可再次來臺者,得申請發給1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6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如須進一步瞭解相關事項,請洽移民署各服務站。
(六)團聚後申請居留可享有之權利:中國大陸配偶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妥結婚登記者,可向移民署任一縣(市)服務站申請在臺依親居留。持有依親居留證,在臺工作免申請工作證,居留滿6個月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