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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大陸出生之臺灣無戶籍國民申請返臺定居

  • 資料發布日期:111-06-17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7

(一)父母皆為臺灣人民,未滿20歲之子女
先在中國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未設籍(聲明書)公證書……等(可先洽移民署應辦理公證之文件種類),經海基會驗證完成後,連同其他移民署所需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臺定居。

(二)父母一方為臺灣人民,一方為中國大陸人民,出生後11個月以內且未在中國大陸設籍之子女
先在中國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子女之出生公證書、未設籍(聲明書)公證書、父母同意子女返臺定居公證書……等(可先洽移民署應辦理公證之文件種類),經海基會驗證完成後,連同其他移民署所需文件,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臺定居。
如須進一步瞭解應備文件及申請程序(如委託代辦等),請參考移民署網站相關說明或電洽 886- 2-23899983轉移民事務組.居二科。(https://www.immigratio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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