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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外商投資法與三資企業法的關係為何?
- 資料發布日期:110-07-05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7
A:中國大陸從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為了吸引外商(包括港澳台商)投資,於1979年以後陸續公布「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經營法」(以下合稱三資企業法或外資三法);並於1983年以後陸續公布「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實施條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企業經營法實施細則」。但是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發展,依照外資三法對外資的審批、管理模式已經不符合時代環境的要求,故自2013年10月起,先後在上海、廣東、天津、福建4個自貿試驗區進行外商投資審批體制改革試點,探索以「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取代傳統的「逐案審批模式」,因此中國大陸商務部於2015年1月發布「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後將「外國投資法」改為「外商投資法」,並送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而於2019年3月15日審議通過,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三資企業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同時作廢。
因此,從2020年1月1日起,欲在中國大陸設立外資企業,必須依照「外商投資法」的規定來進行直接投資或間接投資;惟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按照三資企業法設立登記的外資企業(包含港澳台企業),則有5年的落日條款緩衝時間,但原已設立的三資企業如何具體操作,則須待大陸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作為依據,此觀該法第42條規定內容自明:「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等。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