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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外商投資法的適用範圍,與三資企業法的規定,有何差別?
- 資料發布日期:110-07-05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7
大陸外商投資法的適用範圍,與三資企業法的規定,有何差別?
A:「外商投資法」是將三資企業法三法合一,擴大了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範圍。依照「外商投資法」第2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1、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2、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3、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專案;4、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註冊設立的企業。
外資三法只適用於外國投資者的直接投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投資的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都是直接投資,這次「外商投資法」首次規定了外商投資包括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外商投資法」的通過擴大了外國投資者的適用範圍,亦即外國投資者以購買公司債券,金融債券或公司股票等有價證券實施的對中國的間接投資都可以被外商投資所規範。而且「外商投資法」第2條第4款規定了兜底條款,其調整範圍可以通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一步擴大;依該款規定,中國大陸得以根據國際投資法的理論發展和國際最新實踐以及國家利益等因素,根據所面臨的國際形勢進一步調整「外商投資法」的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