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外商投資法有關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其內容為何?
- 資料發布日期:110-07-05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7
外商投資法有關准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其內容為何?
A:「外商投資法」第4條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佈或者批准發佈。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再觀「外商投資法」第28條規定自明:「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禁止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不得投資。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條件。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外資三法的審批原則是「一事一批」、「層層審批」的投資規定和外商投資准入產業指導目錄「正面清單」,如此審批方式大大增加了外國投資者來中國大陸進行投資的難度。雖然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暫時調整外資三法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的規定和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但是仍有內外資差別待遇、外資企業「超國民待遇」等問題。現「外商投資法」確立的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制度,與之前自貿區所實行的規定向接軌,這是中國大陸外商投資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中國大陸對外商投資者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制度,取消了逐案審批制管理模式;對於禁止和限制外國投資者投資的領域,將以負面清單方式明確列出,負面清單之外充分開放,中外投資將享有同等待遇。「外商投資法」從根本上摒棄了外資三法逐案審批制度而轉向通過清單管理模式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事中和事後監督,從而激發外商投資企業的效率,使內外資公平地進入市場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