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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外商的智慧財產權可以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嗎?

  • 資料發布日期:110-07-05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7

外商的智慧財產權可以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嗎?

A:「外商投資法」第22條規定: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家鼓勵在外商投資過程中基於自願原則和商務邏輯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

    由於中國大陸處於經濟高速發展中,對於技術的需求極為迫切,並且國際上還沒有形成具有現實意義上的國際技術轉讓多邊規則。於是,借助外國資本進入的機會,提出技術轉讓要求,來獲得該技術,這種行為引起歐美等發達國家的極力反對,美中貿易大戰綿延不斷也是肇因於此;中國大陸為了回應外國投資者的強烈需求,以保障外國投資者的權益,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解決了外商對中國大陸投資的擔憂,從而能吸引更多的外商對中國進行投資。不過,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禁止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其具體操作標準與程序內容為何?則是外國投資者下一步關切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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