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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徵收徵用與資金匯入匯出下的權益以及合同履行的保障,大陸外商投資法有何規定?
- 資料發布日期:110-07-05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7
關於對外商投資企業徵收徵用與資金匯入匯出下的權益以及合同履行的保障,大陸外商投資法有何規定?
A:有關徵收、徵用部分,「外商投資法」第20條規定: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或者徵用。徵收、徵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有關資金匯入、匯出部分,第21條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有關政策承諾及合同保障部分,第25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進行,並依法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相比於外資三法,「外商投資法」進一步詳細規定了中國大陸對於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徵收的前提條件及補償說明,並且還新增了當徵用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時,也將依據法定程序,給與公平合理的適當補償,加強了對於外商投資在中國大陸投資的保障。同時對於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大陸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等所得資產匯入匯出的便捷性,增加其資產流動性,給予外國投資者資金流轉上更多的便利。「外商投資法」還規定了除了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各級人民政府應依照合同規定向外國投資者履行合同,進一步保障了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大陸投資的安全,規制了政府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