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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銀行存款查詢、凍結、扣劃的實際作法

  • 資料發布日期:110-07-05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7

大陸銀行存款查詢、凍結、扣劃的實際作法

    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年1月15日以銀發[2002]1號通知,發布了《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名詞定義、有權機關、應備文件、審查內容、登記資料等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一)名詞定義

第2條規定,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最長為6個月,期滿後可以續凍)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帳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帳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帳戶上的行為(不可提取現金)。

(二)有權機關

 第4條規定,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務單位。具體言之,有權查詢、凍結及扣劃的機關有人民法院、稅務機關和海關;有權查詢和凍結(不可扣劃)的機關有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有權查詢(不可凍結、扣劃)的機關有監察機關(可查詢單位和個人)、審計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證券監督管理機關(以上三者只可查詢單位,不包括個人)。

(三)應備文件

第8條規定,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第9條規定,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件:(1)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2)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3)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第10條規定,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人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1)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2)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3)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四)審查內容

第11條規定,「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帳號、大小寫金額;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

(五)登記資料

    第12條規定,金融機構在協助有權機關辦理查詢、凍結和扣劃手續時,應對下列情況進行登記:有權機關名稱;執法人員姓名和證件號碼;金融機構經辦人員姓名;被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的名稱或姓名;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時間和金額;相關法律文書名稱及文號;協助結果等。登記表應當在協助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時填寫,並由有權機關執法人員和金融機構經辦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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