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的勞動法律規定,是以「累計工作時間」和「連續工作滿12個月」為享受年休假的條件,這兩個法律名詞的定義及差異為何?
- 資料發布日期:110-08-14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7
大陸的勞動法律規定,是以「累計工作時間」和「連續工作滿12個月」為享受年休假的條件,這兩個法律名詞的定義及差異為何?
答:有關「累計工作時間」和「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定義,如下說明:
(一)「累計工作時間」,是指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職工的年休假天數係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這與台灣《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的規定不一樣。
如何證明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實務操作上,一般要求新進職工在入職時應提出離職證明,或社保機構的繳費紀錄,或勞動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以確認在不同單位的工作時間。職工如果無法提出證明,就不能累計為工作時間。
(二)「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是指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或不同用人單位之間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就享有年休假。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也包括在其他單位或不同單位之間連續工作的情形,而且只要該職工曾經滿足過該條件,到新的用人單位工作時,也可享受帶薪年休假,這與台灣《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註:6個月以上)」的規定不一樣。
(三)有關「累計工作時間」和「連續工作滿12個月」,有不同的情形,茲舉例詳細說明之:
1.尚未參加工作的應屆畢業生,假設於2018年7月進入公司後,當年度不能享受年休假,須等到次年(2019年)的7月至12月之間方可享受應得的年休假天數。
2.已經參加過工作,在其他單位離職後到本公司工作,就要看他在原單位和在本單位相加的連續工作是否剛好滿12個月以上,例如他在原單位工作已滿8個月,2018年3月31日離開原單位後,4月1日馬上進入本公司工作,就被視為連續工作,則他可在當年度(2018年)的8月至12月之間享受應得的年休假天數。
3.假設某職工已經有12年的工作經歷,且有證據證明該職工曾經在其他單位有過連續工作滿12月以上的紀錄,若該職工2019年7月入職本公司,則他入職後就可享受當年度(2019年)的7月至12月之間應得的年休假天數。
所以原則上,職工只要符合「累計工作時間」和「連續工作滿12個月」這兩個條件,就有資格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