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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離職職工當年度的年休假日數,如何計算?

  • 資料發布日期:110-08-14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7

大陸離職職工當年度的年休假日數,如何計算?

答: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例如小林在本單位工作5年,其他單位工作3年,其累計工作時間為8年,則其年休假為5天,如果其在 2019年5月底離職,按規定其離職當年度的年休假,其計算方式為(151天÷365天)×5天=2.068天,按規定算整數,所以可休2天,假設小林已於3月休了3天,多休的1天,公司不能再扣回。

由於職工在當年度內離職,因此折算出來的年休假天數,如果在離職前沒有休完,公司應以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日工資收入的3倍,含當日的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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