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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企業因工作需要,致使職工不能休年休假時,對其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是否要支付加班費?
- 資料發布日期:110-08-14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17
大陸企業因工作需要,致使職工不能休年休假時,對其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是否要支付加班費?
答:《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這是指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致使職工無法享受年休假時,企業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含年休假天數的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所稱的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的12個月剔除掉加班工資後的平均工資,在本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實際工作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