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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貿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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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供應鏈及碳交易對臺商企業的挑戰與因應

  • 資料發布日期:111-02-11
  • 最後更新日期:111-02-11


文/石信智( 永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旨在減緩人為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締約國在每年的締約國會議(COP)上進行談判與決議,透過國家間的承諾與合作,落實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行動。2021年11月13日,因疫情而延宕1年的第26屆締約國會議(COP 26)落幕,確立《巴黎協定》在COP 21簽訂以來懸而未決的市場機制條文,完成《巴黎協定》規則書。

碳價落差大 瑞典碳價達137美元
根據最新的碳排放差距報告,要達到《巴黎協定》抑制升溫1.5℃目標,在2030年還有190至230億噸之差距,這也代表即使各國自定貢獻完全達標,全球於本世紀末仍會升溫2.1℃,亟需全球更積極的行動。

碳定價是減少碳排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分為碳排放交易機制與碳稅(費)兩種模式,各有優劣,依實施國家的國情設計,共同點是落實汙染者付費,帶來成本效益,創造額外碳收益。至2021年,全球有67個地區實施碳定價,約佔全球21.5%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實施碳排放交易機制(ETS)的地區如歐盟、加州、韓國、紐西蘭,以及2021年剛啟動的中國大陸全國ETS等。因制度設計與供需不同,碳價格落差極大,從中國大陸的每噸7美元到歐盟的每噸74美元以上。目前碳價格最高的地區是瑞典,達每噸137美元。

碳排放交易原則很早就用於1997年簽訂的《京都議定書》,期待透過市場機制促進各國減量,但因工業國與開發中國家的責任分配問題,環保團體對機制運作質疑,甚至沒有重要締約國的持續支持,《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最後在充滿爭議下於2020年12月31日結束,繼任而上的是2015年《巴黎協定》。
在《京都議定書》時期,遵約與自願碳市場被明確區分(如圖一),轉型到《巴黎協定》機制過程中,不僅開始接受其認可之自願碳市場標準納入抵換(如國際民航組織之CORSIA),也因企業積極加入而推動自願市場加嚴管理,政府機制與自願市場間的制度整合,碳市場開始蓬勃發展。


中國大陸碳市場無管制總量上限
中國大陸的減量誘因在《京都議定書》實施後便已開始,作為開發中國家,中國大陸得以透過議定書中的「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進行減量計畫,獲得認證的排放減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s),並賣給工業國家履行其減量目標。該項機制在中國大陸快速發展,使其成為產生CERs最多的國家;但隨著《京都議定書》的結束,CERs價格下跌,《巴黎協定》新機制即將開啟,也使市場對CERs後續的使用產生觀望。

為因應上述問題以及未來減量義務增加,中國大陸開始籌建國內自願碳交易市場,從2013年至2016年,逐步啟動深圳、上海、北京、廣東、天津、湖北、重慶與福建等8個試點市場(近年來中國大陸試點之交易價格如圖二)。同時,延伸過去CDM執行減量專案並核發「國家核證自願減量」(CCERs)在上述市場進行交易,即使2017年CCERs專案暫停,已核發的CCERs仍能在市場中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