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之公證書外,並應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該修正之許可辦法自114年10月31日起施行,相關細節請參考移民署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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