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減碳到碳權:企業自願減量專案申請與實務解析
- 資料發布日期:115-08-01
- 最後更新日期:115-07-21

文/馬勝雄 (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協理 )
一、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碳權)運作機制與3+5原則
除了大排放源的自主減量計畫之外,《氣候變遷因應法》為非列管事業單位以及各級政府規劃了非強制性的『自願減量專案(Voluntary Reduction Project)』機制。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事業及各級政府自願減量的經濟誘因,以簡化行政程序、鼓勵廣泛參與、提升實質減量成效為導向。
(一) 碳權資產的三大具體用途
透過執行符合規範的減量措施,向環境部申請核發溫室氣體減量額度(即俗稱的「台灣本土碳權」)後,該額度具有三項主要用途:
- 碳費抵扣:碳費徵收對象可使用帳戶內的自願減量額度抵扣應繳納的碳費,惟仍須遵循主管機關規定的抵扣上限及相關規範。
- 環評增量抵換(EIA Incremental Offset):依據法規,新設或擴建達一定規模的工廠、科學園區、工業區、火力電廠或高樓建築,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一定比例的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自願減量專案取得的碳權,可作為具公信力的抵換來源。
- 交易變現(Trading):企業透過臺灣碳權交易所(TCX)等合法指定機構,將環境部核發的減量額度出售予有合規需求的企業,實質減碳成果可轉化為非營業收入及綠色收益。
主管機關提醒,減量額度本質上屬於一種「遵約工具(Compliance Tool)」,其抵換的是企業的排放責任,而非改變既有的排放盤查量。換言之,使用碳權不會降低組織型溫室氣體盤查報表所揭露的實際排放量,因為盤查數據反映的是企業實際發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碳權主要係透過抵換機制,協助企業履行法規遵循義務或符合供應鏈減碳要求。
(二)申請資格與主體邊界限制
依據《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第3條明確規定:申請取得自願減量額度之主體,必須為『事業』或『各級政府』,事業包含具備合法主體資格之公司、行號、工廠、民間機構與行政機關。法規特別強調:『自然人(個人)不得單獨提出申請。』
在實務操作上,若減量措施涉及多個不同機構或跨範疇的場域共同執行,法規鼓勵採取『聯合申請』策略,但必須在提送的專案計畫書中載明各參與方的權利義務分工、經費分攤與最終減量額度入帳的分配比例。透過聯合申請,中小型企業或公部門可有效擴大減量專案的總體規模,分攤昂貴的協力廠商查驗等行政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第11條,自願減量專案在邊界劃定上設有嚴格限制。專案邊界不得納入下列排放源或設施:
- 已取得再生能源憑證(T-REC)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 依法應繳納碳費之排放源。
- 公告應辦理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之第一批及第二批主要排放源。
- 納入總量管制之排放源。
此外,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措施,如於註冊申請日前3年即已執行完成,亦不得追溯申請自願減量專案。
(三)自願減量專案之核心『3+5原則』
為確保每一噸核發碳權的真實價值與國際公信力,環境部參考國際最嚴謹的碳抵換指引,於管理辦法第10條明定專案必須同時符合『3大可信度支柱』與『5大環境完整性原則』:
● 3大可信度支柱(MRV):
- 可量測(Measurable):減量數據必須能透過科學計量儀器與環境部核定方法學進行精確計算,拒絕模糊估算。
- 可報告(Reportable):專案執行過程、原始憑證、數據紀錄與報告格式必須透明完整,可供主管機關審閱。
- 可驗證(Verifiable):所有監測成效與實績,必須接受協力廠商獨立查驗機構的實地查驗與數據驗證。
● 5大環境完整性原則:
- 保守性原則:專案邊界、基線情境(Baseline Scenario)及專案情境(Project Scenario)應明確界定,並採保守方式計算減量成效,避免高估。
- 外加性(Additionality):專案應證明其減量成效並非法規要求或既有商業行為所能自然達成,而須具備額外的減量效益。
- 永久性(Permanence):減量或碳移除效果應具長期持續性,避免因後續變動而失效。
- 避免重複計算(Avoid Double Counting):同一減碳效益不得於不同專案或機制重複申報。
- 避免環境危害:專案執行不得對生態環境、水體或社會造成負面影響。
二、專案全生命週期四大階段與微型規模免確證實務
執行一個標準的自願減量專案,企業必須完整走過專案全生命週期的四大主要階段(Phase I 至 Phase IV):

● Phase I:專案評估階段(準備期)
此階段的主要任務是『方法學篩選與邊界界定』。企業必須全面檢視廠區內規劃採行的減碳措施(如設備升級、廢棄物轉能等),並在環境部官方的『溫室氣體自願減量暨抵換資訊平臺』上查詢、篩選出完全適用的已公開減量方法學。若找不到現成方法學,甚至需依程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增或修訂方法學。
● Phase II:註冊與確證階段(註冊申請階段)
依據選定的方法學,企業應依官方範本撰寫專案計畫書(PDD),並檢附相關行政及技術文件。除符合免確證機制者外,均須委託合格協力廠商查驗機構辦理專案確證(Validation),並依查驗意見完成修正後,取得確證意見書。隨後,將計畫書及確證意見書送交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辦理註冊審查,重點在確認專案是否符合「法規外加性」。經審查通過後,專案即完成註冊。
● Phase III:監測與執行階段(專案實際執行期)
專案註冊後即進入計入期,企業應依核准計畫執行減量措施,並持續監測、保存相關數據,作為後續查證與額度申請依據。在實務稽核中,任何數據的缺漏或證據鏈的中斷,都將導致額度損失。
● Phase IV:報告與核發階段(額度申請階段)
專案執行達特定週期或完成後,企業應依據監測數據撰寫符合規範的《監測報告書》,並委託協力廠商查驗機構進行成果查證(Verification)。查驗完成後,企業將監測報告及查證聲明提交環境部審查;經確認具實際減量成效後,由主管機關核發減量額度(Issuance),並存入企業於指定平臺開立的帳戶,作為後續碳權運用之用。
(一)規模劃分標準與『微型規模免確證綠色通道』
考量到中小型企業、住商部門或單一小型設備汰換專案的行政與確證成本過於高昂,環境部在管理辦法第8條與實務指南中設計了明確的規模分級與簡化審查機制。其標準如下:
● 大規模專案:規模大於小規模標準之專案,必須執行最完整、嚴格的協力廠商確證與查證全流程。
● 小規模專案:再生能源專案之裝置容量小於15MW;深度節能類型專案之年節電量小於60GWh(或年減量小於6萬噸CO2e)。
● 微型規模專案(微規模):再生能源專案之裝置容量小於或等於5MW;深度節能類型專案之年節電量小於或等於2,000萬度(20GWh);其他類型之年減碳規模小於或等於2萬公噸CO2e。
針對符合『微型規模』定義且技術成熟、已商品化、減量計算極為明確的特定專案,環境部特別開闢了『免確證綠色通道』。這項關鍵的主要優勢在於:專案在Phase II註冊申請階段『完全豁免協力廠商確證程序』,企業撰寫完成PDD後,即可跳過查驗機構,直接送交環境部平臺申請註冊。這能為企業大幅節省數十萬元的確證費用,並縮短數個月的行政審查時間。但必須特別提醒:『在最終Phase IV申請額度階段,仍應經由協力廠商查驗機構進行成果查證』,以確保實質減量成效。
(二)專案計入期(Crediting Period)選擇策略
依據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專案通過註冊後,企業必須在申請註冊階段於『展延型』或『固定型』中做出抉擇,一旦選定即無法變更,兩者在年限上有著本質差異:
● 減少或避免排放類型專案(如工業節能、燃料替代、高危氣體破壞等技術基礎措施):
- 展延型:首次註冊之計入期為5年。5年期滿後,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總計最多可申請2次展延,因此最高總年限為15年(5年+5年+5年)。但每一次申請展延時,企業必須依據當時最新的法規與基準線重新評估外加性,存在基準線變更導致額度縮水的風險。
- 固定型:計入期為固定10年,期滿後絕對不得展延。其優點在於這10年間的計算基準線完全鎖定,具備較高的財務可預測性。
● 溫室氣體移除類型專案(如造林與森林經營等自然碳匯措施,AR-TMS0001等):
- 展延型:首次註冊計入期高達20年,可展延2次,每次10年,最高總年限達40年。
- 固定型:固定30年,不得展延。
三、AMS-II.C節能專案註冊實務與合規檢核指南
在全台所有申報的自願減量專案中,以既有廠區內部特定設備(如冰機、空調、空壓機、馬達等)汰舊換新為核心的『AMS-II.C(需求端特定技術能效提升)』方法學應用最為廣泛。專案計畫書(PDD)與佐證資料應符合以下四大合規要件:
(一)行政適格性
企業必須明確證明專案起始日的適法性。專案起始日通常定義為:設備採購合約正式簽署日、工程正式招標日、或完工驗收日。主管機關再次強調:『註冊申請日距離專案起始日必須未滿3年』,若超過3年該專案即失去法規適格性,直接予以退件。
此外,應釐清『經費來源與減量額度歸屬』(如管理辦法第61條)。企業必須在PDD中據實填報是否獲得政府相關經費補助。若無任何補助,100%的額度全歸屬申請單位;若該項設備節能改造曾獲得政府相關專案補助(如經濟部能源署的節能績效保證專案補助),則必須主動檢附公證之合約書或分配協議,明確載明補助單位與申請單位之間的額度分配原則,以免因申報不實而影響專案申請。
(二)技術與基線(服務水準黃金法則)
在AMS-II.C方法學中的『服務水準黃金法則』:汰換前後,同一個控制空間或生產線所提供的服務水準(Service Level)必須維持恆定,合規區間必須嚴格落在90%至150%之間。
以照明系統汰換專案為例,汰換後的廠區總照度(Lux)必須維持在法規標準與原本照度的合理區間內,若汰換後照度大幅下降(小於90%),則屬於不合規專案;若更換後過度設計(大於150%),高出部分的能耗亦不予計入。對於空調與冰機專案,則要求新舊設備的『額定熱輸出容量』必須相互匹配。在汰換邏輯上,鼓勵採取一對一精準汰換,若因技術進步採取多對一(如多盞舊燈更換為少盞高效率LED燈,即減盞邏輯),必須提供詳細的汰換前後點位對照圖與管線圖,不能僅憑一張規格單就含混過關。
(三)環境完整性(四大關鍵成功要素)
要確保專案能順利通過環境部審查並在未來持續取得額度,企業必須滿足以下四大CSF(Critical Success Factors):
- 壽齡與堪用證明:企業必須檢附客觀證據,證明被汰換的舊設備在移除前『仍屬堪用(Usable)』狀態。若設備本就因故障、壞掉而無法運轉,其更換屬於例行性維修與故障汰換,不具備任何碳權專案的『外加性』。
- 係數更新紀律:在計算既有基線情境的電力能耗碳排時,企業必須嚴格使用環境部/能源署公佈之『最新年度電力排碳係數』(如112年度最新公佈之0.495 kgCO2e/kWh),並在專案執行期間逐年動態更新計算,不得鎖定舊係數。
- 保守性原則(取小值法則):在計算年度總減量成效時,若新設備因生產製程擴大導致其年度實際運轉時數超過了舊設備的歷史平均運轉時數,依據保守性原則,計算基準必須『取小值』,即以舊設備的歷史時數為上限,超出部分的運轉減碳效益不予核發額度。
- 監測一致性:Phase IV實際執行中的量測點位、獨立電表規格、監測頻率,必須與Phase II註冊通過之計畫書完全一致,任何擅自變更都將導致合規失效。
(四)佐證資料查核
企業應妥善保存相關佐證資料,包括清晰拍攝新舊設備銘牌照片(可辨識型號、額定功率及冷媒填充量)、檢附合法回收清除業者開立之報廢及清運證明、獨立電表第三方校正證書,以及專案實施前至少1年之歷史基準線監測數據,以利後續查驗及減量額度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