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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修正發布 擴大列管事業盤查更彈性

  • 資料發布日期:114-12-23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23
AI示意圖_Gemini

為因應今(114)年3月4日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下稱擴大列管事業),涵蓋了服務業、運輸業、醫療機構及大專校院等多元行業特性與營運模式,與過往納管製造業等存在顯著差異,環境部於今年12月19日修正發布「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部分條文,旨在使盤查作業貼近擴大列管事業的實際情形,並提供更具彈性的管理方式,以逐步擴大並強化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源管理,提升治理能量。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簡化小規模逸散排放源盤查作業
對於擴大列管事業邊界內相同類型的逸散排放源,若其排放量低於事業總排放量百分之零點零五,且未達五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可連續兩年採用最近一期經盤查登錄的排放量。

二、特約與加盟門市納入盤查
若特約或加盟門市是由另一事業兼營,擴大列管事業至少須盤查該門市的外購電力等能源間接排放量。

三、調整燃料與原(物)料檢測規範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燃料熱值及原(物)料碳含量,得以商品標示計算,無須依循本辦法第5條第1項的檢測規範辦理。

四、明確擴大列管事業盤查報告書內容
增訂擴大列管事業盤查報告書應包含的必要事項,以確保資訊完整性及符合行業特性。

環境部表示,今年公告擴大列管事業預估約460餘家,盤查申報採「三不一沒有」原則:不會麻煩、不用委外、不須查驗、沒有要收碳費。該部已於今年7月發布4類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指引,並於8月至9月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作辦理一系列輔導說明會,亦設有諮詢專線持續提供協助,明(115)年起加入盤查行列。有關公告修正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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