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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個人所得稅申報應注意事項與常見問題

  • 資料發布日期:111-05-31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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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段士良(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林瑩甄(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一、前言

    中國大陸因地緣、語言與市場規模等因素,成為許多臺灣企業西進擴點的首選,兩岸外派人員所得成為企業需共同管理的議題。隨著大陸稅務監管環境變化,企業與外派人員須對兩地的法令有更深入的瞭解,才能有效且安全的安排人員外派計畫,以下說明臺灣與大陸個人所得稅申報應注意事項與常見議題。

二、個人在大陸工作超過90天,在大陸工作所取得的所得不論在大陸境內或境外支付,皆有在大陸納稅義務

    按中國大陸法令規定,在大陸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大陸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大陸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皆應繳納大陸個人所得稅。若為無住所的居民個人可享受「6年寛免政策」,不會在大陸產生全球納稅義務,寛免政策從2019年1月1起算6年,2019年以前年度不論在大陸待幾年,全部一次性清零,任何一年居住累計不滿183天或單次離境超過30天,重新開始計算6年期間。而在大陸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大陸境內居住累計不滿183天的個人,為大陸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僅從大陸境內取得的所得,需繳納大陸個人所得稅。

    對於個人因任職、受僱、履約等在大陸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大陸境內,均屬於大陸境內的來源所得。在大陸無住所的臺灣人, 在大陸工作取得的報酬,需依在大陸境內外工作天數及支付(負擔)方,評估大陸納稅義務。

    如下表所示,在大陸無住所的個人,一個納稅年度在大陸工作超過90天,其所得不論在大陸境內或境外支付,都有在大陸納稅義務。然若規劃得宜,在大陸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可在臺灣抵扣,外派人員可在合規情況下避免重複課稅。

三、外派人員兩地支薪合規

    外派人員兩地支薪常見的稅務風險主要是由於忽略中國大陸對於勞務所得來源地的認定,未考慮在大陸居住或工作天數所支領的大陸境內及境外所得,個人在大陸僅申報自大陸支領的所得,而在臺灣僅申報自臺灣支領的所得。常年外派大陸人員此類兩地支薪方式,若分別按大陸及臺灣兩地合法方式申報,在大陸工作臺灣支領的所得屬於大陸來源所得,需合併在大陸申報稅,而在臺灣支領的所得,除了支領的部份應在臺灣申報個人所得稅外,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需將大陸來源所得併同臺灣來源所得課稅,雖然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在限額內可於臺灣進行抵扣,但在臺灣支領的所得所繳納的臺灣個人所得稅無法在大陸抵扣,造成重複課稅。若兩地支薪合法申報,個人兩岸所得稅款合計遠超過採大陸一地支薪的方式。

    由於兩地支薪未合規申報造成外派人員個人稅務風險,且臺灣公司支付外派子公司人員薪資費用或與臺灣公司營業活動無關,無法在臺灣公司稅上認列,造成臺灣公司稅負損失。因此,越來越多企業思考以合規一地支薪方式進行大陸外派人員聘雇,並考慮補貼外派人員增額稅負的衡平稅制及商業勞工保險等配套方式,協助外派人員降低稅務風險並管理臺灣公司稅剔損失。在考慮臺灣勞健保續保權益及外派人員感受等影響,亦有企業採用調整所得結構方式,逐步降低員工重複課稅及稅務風險,同時保留臺灣勞健保續保資格等逐步合規化管理方案。

四、臺籍員工參加大陸社保義務確認

    自中國大陸社保費交由稅務機關統一徵收後,「社保入稅」的時代來臨。稅務機關負責社保費登記、申報、審核及徵收等工作,透過數據比對稅務機關直接進行合規管理。對於繳費人數不足、基數不足、險種不足、異地投保等問題,稅務機關接管後將直接加強徵管力度。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中國)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明確規定在大陸工作的港澳臺居民,用人單位和本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社保費,已在港澳臺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正本」不在大陸內地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然實務上需注意個人海外所得申報合規性管理。

    大陸各地區己開始加強對於港澳臺人員的社保繳納監管,例如2022年3月1日實施的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要求用人單位依法對招用的港澳臺居民合法參保。港澳臺居民在大陸合法參保的趨勢明確,相關政府部門監管會越來越嚴格,企業及個人應針對自身情況盡早安排。

五、外籍人員部分所得稅優惠延長

    2019年1月1日起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新法上路,為確保部份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順利銜接,發布了一系列階段性政策,而這些政策至2021年底皆己到期。惟2021年12月31日以下政策延續適用期間。

個人優惠適用有其需完成的合規程序,例如股權激勵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等,提醒適用優惠時應確保符合合規程序。此外,若優惠政策到期不延續,相應所得最終仍回到綜合所得合併計稅,建議企業與個人應提前因應。

六、個人間接轉讓大陸不動產納稅義務明確

    個人出售境外公司股權,由於個人僅需辦理境外公司股權變更程序,因此常忽略檢查此交易是否產生大陸納稅義務。

    在2019年1月1日以後,個人轉讓大陸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3年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大陸境內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於大陸境內所得,不論為居民個人或非居民個人,皆需繳納大陸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出售境外公司股權,境外公司若持有大陸公司股權,大陸公司資產中有大陸不動產或境外公司直接持有大陸不動產,個人在出售境外公司股權時,需特別注意是否產生大陸納稅義務。

七、大陸個人所得稅查稅趨勢

    中國大陸稅收深化改革持續不斷進行,在2021年3月公布《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政策宣示發展目標,從2021年建成大陸全國統一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2022年實現法人「自然人」、「一人式」的稅費信息智能歸集,從「以票管稅」邁向「以數治稅」,達到稅收的精準監管。預計到2023年實現稅務機關「一局式」、稅務人員「一員式」信息智能歸集,推進對納稅人繳費人行為的自動分析管理。到2025年實現發票全領域、全環節、全要素電子化,健全涉稅涉費信息對外提供機制,打造規模大、類型多、價值高、精細的稅收大數據。大數據監管環境逐步成形,大陸稅收執法將更精確,監管更精準,臺商不論個人或企業,應注意在合法合規化進行稅務管理。

八、臺灣CFC上路行動方案

    行政院已拍板將於2023年1月1日確定實施受控外國企業(CFC)課稅制度,屆時不論企業及個人都將面臨一場前所未有的稅務變革,過往藉由免稅天堂之紙上公司攔截股利的稅負效果不復存在,建議企業與個人都應盡早檢視投資架構及交易模式,把握時機作好因應策略。

九、結語

    中國大陸金稅四期2022年正式上路後,從以往「以票管稅」走向「以數治稅」,透過大數據監管,大陸稅收執法勢必走向更精準的管理環境。臺商在大陸工作或經商需因應時代朝流,重新檢視企業與個人的稅務風險並進行中長期規劃,考慮兩岸稅務法令相關規定避免重複課稅,進行適法且具效率的合規稅務管理,以因應稅務監管環境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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