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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新修正公司法與台商未來營運發展

  • 資料發布日期:107-09-10
  • 最後更新日期:107-11-16

文/吳再豐
執業會計師、海基會台商財經法律顧問
中國大陸南昌及青島仲裁委員會台籍仲裁員

前言
我國公司法距上次大幅修正已超過10年以上,隨著產業發展、社會結構、國際競爭等劇烈的變化,對放寬管制的需求,一直是產官學修法的方向,如為解決公司法強制規定過多以致欠缺彈性的問題,2015年9月4日施行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實施至今,已有數百家閉鎖性公司設置,顯見社會對於公司法制的鬆綁彈性確有需求。此次修法採公司大小分流管理,對於創新公司、家族公司或一般非公開發行之公司給予彈性化;對於公開發行及上市櫃等公司,則要求強化公司治理及股東權益之保障。本文不對整體修訂條文作說明,而是針對本次修法與台商營運發展有深遠影響之事項,提醒注意及說明。

一、低度管理,適合中小企業運作及對外投資
我國絕大多數的公司均屬中小企業,公開發行股份之公司僅是少數,故對中小企業均採相同之強制規定,無疑造成中小企業營運成本大幅增加,也普遍存在不守法的情況。故新修公司法大幅放寬股份有限公司強制規定,包括;非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上限之不再受限;刪除發起人之股份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一年內不得轉讓之限制;非公開發行公司可不設董事會,得設董事一人,惟股東兩人以上之公司,至少須設一董一監;經理人住、居所不再受限;非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會及股東會召集程序及會議進行方式,均大幅鬆綁,公司可以視訊等方式召開會議,並得以全體書面同意取代實體會議;有限公司股東行使同意權改以表決權為準並放寬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減資或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等規定。
公司法制使企業能有效、經濟、快捷地利用公司制度,但不能濫用、破壞公司制度,故加重義務方面,包括;定期或變動時申報董、監、經理人及持股10%以上大股東持股;資本額達一定數額以上或達一定規模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公司法董事同負民、刑及行政罰之責任;有限公司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且對虛假出資仍維持刑責、大額罰金及連帶賠償,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台灣是一個海洋國家,企業對外貿易與對外投資是經濟與國家永續發展的基礎,台商轉投資海外企業規模,甚至比台灣的規模大,故新修公司法雖放寬轉投資上限,但對大陸地區投資仍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規定限制,且此次資金貸與及為他人保證,修法未過,台商對外投資、提供資金融通或信用保證,仍受限制,唯修法後已為簡單、易行的公司法制。

二、多元籌資適合新創企業發展及家族企業鞏固經營權,但須縝密評估
新修公司法採大、小公司分流管理,修法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保有勞務出資、股權群眾募資平台募資及具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於選舉監察人時仍享有複數表決權,但仍受股東人數限制,其餘兩者的規定大部份趨同。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採行無票面金額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其所得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沒有折價發行的問題,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得分次發行;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適用),反之,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
在公司發展之各個階段,發行不同價格之股份,吸引不同階段的資金提供者投資,若公司或出資者對投資尚有疑慮時,尚可發行私募普通公司債,亦得發行私募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且公司債總額不受公開發行公司總額限制,增加企業資金來源,唯公司債發行後15日內需檢附發行相關資料,向證券主管機關報備。
其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特別股更多樣化,為不同階段的籌資、吸引人才安排股權基礎的員工獎酬機制、公司發展或引進策略的股權安排,提供多樣之特別股股權工具,包括:1.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2.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3.特別股轉讓之限制。4.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這些多元的特別股有別與公開發行公司一股一權之規定,賦予企業自治空間、多元化籌資工具及更具彈性之股權安排,採特別股股權結構,搭配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契約,即可確保公司經營階層穩定性和長期發展目標,廣受高新科技或新創產業歡迎。
當然,多元籌資與具彈性之股權安排,意味著複雜與專業,投資人要有知識及足夠資訊瞭解公司價值,公司要能提供足夠誘因與可行策略吸引其所需要之投資人,風險自負,公司與投資者係透過商議而確定關係,不同的股有不同的股東權益。在事業發展的過程中,新修公司法彈性供公司有較大自主運作空間,可以有效規劃股權結構及激勵員工,但當要發展為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則應回歸公開發行公司發行特別股規定之限制,遵循證券交易法等相關法規,避免經營者濫用複數表決權股份制度,達到少數出資實質控制或萬年董事之弊病。
此次修法提供可選擇工具,但多元股權結構是利或弊,須經營階層與出資者自己縝密評估。這次修法不僅對一般企業發展有影響,更影響家族企業股權傳承與經營權,除上述低度管理,可發行多元屬性特別股,並可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契約,有利家族企業股權集中及經營權穩定與傳承。

三、放寬盈餘分配次數及擴大員工獎酬機制適用對象,有助吸引資金與人才
修正前公司法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編造盈餘分配議案提股東會承認,董事會再訂定分配基準日,股東拿到股利,往往是每會計年度結束後6個月以後的事,此次修法增加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未來可以訂立章程授權董事會決議,就可每季或每半年發放現金股利,除有效放寬家族企業股東現金需求外,更有助吸引更多長期投資者及外資企業或基金投資台灣企業。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所稱股票包含新股與已發行股份,新增明定公司有收買自己之已發行股份以支應員工酬勞之法律依據,員工酬勞發給對象新增擴及至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鼓勵企業留住優秀人才,這次也增訂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且就各項員工獎酬工具得於章程訂定給付對象,獎酬工具包括員工庫藏股、認股權憑證、員工酬勞、現金認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給付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控制與從屬公司認定也含實質控制權者亦可適用,即台商海外關係企業之員工可適用台灣公司的當獎酬工具,有利留住優秀人才。

四、放寬股東會召開,有利公司併購與治理提升
立法院通過公司法第173條之1修正案,被稱為「大同條款」,該法條規定持股過半且達3個月,就可自行召開股東會;有別於證交法規定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會規定,兩條法律間或有競合問題,金管會也表明擬修證交法,在證交法明訂後,持股過半就可自行召開股東會,等於比照公司法放寬,將有助透過公開收購的進行。但外界擔憂,持股過半股東有權召開股東臨時會,公司經營權之爭會愈演愈烈,新法確實會加劇經營權爭奪的紛擾但回到立法初衷,也是為了解決過去經常發生「公司派拒不召開股東會」的陳年問題。本次亦新增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過半董事得自行召開,解決董事長不作為的僵局。
在公司治理的提升,除上述持放寬外,也限縮公司既有經營階層的裁量地位並加重其有關義務,包括:1.股東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名權及股東提案權,公司只能形式或要件審查。2.股東請求之資料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公司應令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開股東會者,得提供股東名簿。3.檢查人檢查公司文件之範圍除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外,擴及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4.參照證券交易法規定,新增訂股東會召開,如涉及減資彌補虧損或減資退還股款、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股票、董事競業許可、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等議案,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以免影響或損及股東權益。
至於外界質疑,新法有利公司併購,會讓陸資及外資買光台灣企業,但國內外文獻顯示被併購者的股東均有較高的報酬,國內最近國際投資機構KKR宣布併購李長榮化工,2016年荷商艾司摩爾(ASML)併購漢微科,均有較高的溢價幅度,顯示市場機制有提高及保護股東權益的作用。至於,是否有礙台灣整體經濟發展或國安問題,相信經濟部投審會、金管會已有完善的機制審查,這與公司法修法並無直接關係。

結語
本次公司法修法,比照國際的先進判決或立法將企業社會責任入法,企業不再只以營利為目的,亦須善盡其社會責任。但對法人董事卻未刪除,及原訂於行政院版本董事文件查閱權但遭立院刪除,現階段立法或有不得不的考量,或有礙公司治理品質的提升。但整體而言,本次修法放寬幅度大,內容合理可行,有利公司運行,正面影響台商未來的營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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