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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才流動所衍生之營業秘密管理

  • 資料發布日期:110-06-16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16
高階人才的國際流動已是一種全球化下的常態

文《洪志勳》

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一、前言

隨著產業全球化之高度發展,人才流動已跳脫國土疆域限制,呈現快速流動之勢。企業內部如何建構一無形資產管理制度(或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讓掌握企業核心競爭力之人才,願意將其執行職務所取得之專利、著作權、商標及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忠實貢獻予企業,以豐厚企業對外核心競爭力,實乃企業所面臨之重要議題。

企業雖有諸多方式保護取得之智慧財產權成果,惟當企業基於特殊考量而不欲申請專利保護其技術發明,是否得藉由其他法律手段獲得保障?針對不符專利申請要件卻具備經濟價值之無形資產(譬如:know-how),企業又該採取何種保護手段?倘若企業員工因離職而挾帶企業該等無形資產至競爭對手處任職,進而將企業相關無形資產洩漏予競爭對手,並導致企業核心競爭力因而受損,企業又該以何種方式予以救濟?此時,可藉由我國「營業秘密法」保護企業之相關無形資產,惟營業秘密應包含何種構成要件?企業應如何管理營業秘密,始符合法定要件之要求?企業所面臨之營業秘密管理衝擊為何?諸多營業秘密議題,均為企業必須重視之重要管理議題。

本文將依我國現行實務現況,探討當今企業建置營業秘密管理制度可能面臨之衝擊,以及企業在兩岸及全球情勢變化下,對於營業秘密應謹慎注意之處。礙於篇幅,將另於下期探討企業與員工間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應注意的法律風險。

 

二、營業秘密之保護態樣

(一)營業秘密保護實務發展現況

細繹臺灣之營業秘密訴訟實務發展,依智慧財產法院統計室之108年司法統計專題分析「營業秘密訴訟事件(案件)之審理情形」,營業秘密民事訴訟呈現穩定成長之勢(如表)。

(二)我國現行之營業秘密保護機制

關於臺灣營業秘密之保護,企業或可依下述現行法制架構保障其權益。

1、公平交易法:

(1)按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5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依上開規定,倘若以不法手段取得他人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技術秘密」,並造成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等情況時,即可認該行為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

(2)承上,關於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5款對於「產銷機密」、「交易相對人資料」、或「技術秘密」等營業秘密之定義,有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767號裁定曉諭可稽:「至於所稱營業秘密,必須其所有人已採取適當保密措施,以防止秘密洩漏等,始可主張其所持有之資訊為公平交易法保護之營業秘密。」,故該法所認定之營業秘密,係所有人就其所有之資訊(譬如產銷資料、客戶名單或know-how),業已採取適當保密措施以防止外洩,該等資訊即屬於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營業秘密。

2、營業秘密法:

(1)按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對此,更有最高法院 99年臺上字第2425號民事判決曉諭:「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規定,得作為該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固以具有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始足稱之。」,依上開規定,該法所保護之營業秘密,必須要具備「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保密措施」等三要件。

(2)相較於前述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5款所保護之營業秘密定義(即所有人採取適當保密措施之資訊),營業秘密法所保護之營業秘密標的,除要求具備「保密措施」外,更加著重於「秘密性」及「經濟性」之要求。

3、刑法:

(1)按刑法第317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依上開規定,如因法令或契約而知悉他人之工商秘密,且負有保密義務者(譬如,員工因研發工作而知悉企業之機密技術文件,且該員工與企業已簽訂保密條款),即不得任意無故洩漏所持有之工商秘密。

 (2)「所謂工商秘密,係指工業或商業上之發明或經營計畫具有不公開之性質者屬之」,對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3年易字第6541號刑事判決;惟亦有實務見解,認定「刑法上所謂工商秘密應與營業秘密法上所稱營業秘密同視,即不論『工商秘密』或『營業秘密』均應具備非周知性、經濟價值性與秘密性三個要件」,此有臺南高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55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926號刑事判決可稽。

 (3)惟觀諸近年來智慧財產法院之實務見解,普遍係採「刑法第317條洩露工商秘密罪早於營業秘密法多年即已制定,依當時之立法背景,實難認制定時即要求工商秘密須滿足如現行營業秘密法所要求之營業秘密三要件,且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並非用以限縮無故洩漏工商秘密罪之適用,其刑度亦與工商秘密有別,自不應以營業秘密法對於營業秘密之定義來限制刑法第317條關於工商秘密之適用,亦即工商秘密與營業秘密之內涵不盡相同。」等見解,此有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2號刑事判決可參。

三、企業營業秘密管理制度之建議架構

觀諸現行營業秘密實務之發展,企業面臨營業秘密訴訟之風險,隨著人才流動速度而有逐年增加之勢,如為有效控管營業秘密訴訟對企業所致生之衝擊,企業建立一營業秘密管理制度以有效預防營業秘密訴訟,實有其必要性。本文認為設計企業營業秘密管理架構時,或可依營業秘密法所訂定之三要件規定(即「秘密性」、「經濟性」及「合理保密措施」),採下述架構為設計。

(一)建立營業秘密制度

營業秘密標的須具備營業秘密法第2條之三要件,故企業首先必須先定義「營業秘密之標的為何」,譬如那些製程參數、產線know how、客戶清單…等營業資料係屬企業核心競爭力,絕對不能外洩;再者,針對所定義之營業秘密予以「分級」,並就不同級別設計不同程度之管理方式,進以節省管理成本,增加管理效率;另針對不同級別之管理資料,「設置人員之讀取權限」,進以管控該等營業秘密資料之使用行為,並得追蹤相關營業秘密後續之流向;最後,企業必須設置「存放區域之管理制度」,該存放區域可為電子或書面,主要目的係就營業秘密資料統一收藏管理,並記錄所有讀取或借閱紀錄,必要時,得設置攝影設備,紀錄所有接觸企業營業秘密之人別,以作為日後查緝洩密之線索。

(二)建置企業員工管理制度

企業除建置營業秘密管理制度外,仍必須重視「員工」之管理,蓋員工腦中均保有企業營業秘密之記憶,隨著員工流動,企業營業秘密即有外洩之風險,為確實落實企業營業秘密之管理,必須建立「員工管理」之配套制度,故企業自選任員工、聘僱員工,到最後與員工終止委任或僱佣關係時,每個階段,企業均應設置相對應之管理制度。

「選任階段」,企業應就該員工是否對前雇主負有保密義務?是否可能挾帶前雇主之營業秘密?予以確認;「聘僱階段」,企業應要求員工簽署「研發成果及衍生智慧財產權之讓渡契約」,使企業能如實取得員工所衍生之工作成果,並要求可能接觸企業營業秘密之員工,簽訂「保密契約」或「競業禁止契約」,並時時督促員工知悉其應盡之保密義務,確保員工遵守企業保密規定;「員工離職階段」,企業為掌握離職員工所知悉之企業營業秘密內容,應確實要求離職員工辦理「工作交接」,藉此盤點員工可能知悉之企業營業秘密。

最後,企業針對曾簽署保密條款或競業禁止契約之離職員工,應善盡告知義務,提醒該離職員工應注意保密義務,否則企業將予以追訴,避免離職員工惡意散佈所知悉之企業營業秘密。

(三)企業組織再造

為促進企業營業秘密之管理效率,建議企業能設置專責之「營業秘密管理單位」或「安全長」,專責於企業營業秘密之管理及事故應變,並由該專責管理單位或安全長負責營業秘密標的之「界定」及「分級」,藉此,能減少接觸該營業秘密之管理人數,同時,亦能提升管理效率。

(四)建置資安平臺

隨著企業組織規模之成長,企業管理無法端靠紙本之文件進行操作,透過e化之電子平臺,成為必然之趨勢,惟隨著資訊科技日益發展,電子平臺之安全性備受考驗,故企業應建置妥善之資安平臺,維護企業電子資料流動之安全性,避免因內部員工不慎或駭客惡意入侵,而致企業營業秘密因而外洩。

(五)建立保全制度

為避免有心人利用企業管理漏洞,趁機竊取或複製企業營業秘密資料,必要時,企業得設置保全制度,藉由管控進出企業人員所攜帶之物品及企業廢棄物,以防範有心人員挾帶企業營業秘密離開企業,且亦可藉由保全人員處理緊急突發之營業秘密竊取事件。

四、結論與建議

營業秘密對於企業營運之價值,隨著人才高速流動,營業秘密之重要性業已不下於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近年來,由於臺商於兩岸布局,兩岸間之營業秘密案件亦層出不窮,隨著美中貿易戰爭之興起,歐美各國亦積極與中國大陸就營業秘密議題進行攻防。臺灣對此亦相當重視,除已於營業密法第13-2條訂定意圖於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侵害營業秘密加重處罰刑責外,近期尚再研議是否須再修法強化控管之必要。

然而,企業為有效避免營業秘密之洩漏,實應建構一營業秘密管理制度,以有效預防營業秘密之外洩,惟基於營業秘密之性質及保存方式,其先天即具備一定之困難性,倘若無法藉由有系統、有規劃的管理機制,且因地制宜制定通盤之管理措施,恐無法達成企業原先預定之營業秘密管理效益,企業實不得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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