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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對中國大陸「經濟間諜」犯罪的認識與防範

  • 資料發布日期:114-06-13
  • 最後更新日期:114-06-13
臺商對中國大陸「經濟間諜犯罪」應有正確的認識

文/姜志俊(律師、海基會臺商財經法律顧問)

近年來,美中關稅戰引發科技戰、金融戰,美國多次對中國大陸祭出晶片禁令後,竊取商業機密的案件層出不窮。此外,在國際地緣政治及經濟角力下,高科技產業發展與保護,已成為延續國家命脈的重要任務,各國已將保護半導體等高科技智慧財產權及商業秘密(營業秘密),由一般商業秘密保護提升為國家安全層級。中國大陸對此修訂「經濟間諜」相關法律,使侵害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由民事損害賠償擴充至刑事犯罪處罰,大陸臺商應加以關注,避免因傳統思維及認知,誤觸法網,致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受到不可預測之影響。

侵害一般商業秘密 刑度較輕

有關商業秘密保護之法規,目前中國大陸尚未制定專法,而是規定在2019年4月23日修訂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4項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至於侵犯商業秘密的具體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1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一)以竊盜、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或取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四)教唆、引誘、幫助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第3項、第4項分別規定「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的兩種型態如下:(一)經營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實施第1項所列違法行為的;(二)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第1項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

關於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處罰,中國大陸《刑法》第219條規定,對於有上述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此外,單位侵犯上述商業秘密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條規定的刑罰加以處罰。

為境外勢力竊取商業秘密 以商業間諜罪論處

2020年12月26日,中國大陸《刑法》修正案(十一),特別在《刑法分則》第3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7節「侵犯知識產權罪」中增設第219條之1「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此即「一般商業間諜罪」。

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的顯著區別之一在於,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第11條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亦即國家秘密應當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經過法定程序確定密級,因此,尚未經過國家定密程序確認為國家秘密的商業秘密,在《刑法》層面依照上述一般商業間諜罪懲處;至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經濟間諜,則按中國大陸《刑法分則》第1章第111條規定「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懲處。

為境外組織竊取國家秘密 最重可處死刑

中國大陸《保守國家秘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洩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其中包括但不限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及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因此,有助於國家競爭力的關鍵技術、市場策略、研發計劃等經濟安全商業秘密,以及涉及高新技術和創新信息方面優勢等科技安全商業秘密,經過法定「定密」程序成為國家秘密,就會構成中國大陸《刑法》第111條「為境外組織竊取國家秘密罪」:「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此外,按照中國大陸《刑法》第113條規定,若其犯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並可「併處沒收財產」。

中國大陸《刑法分則》第6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1節「擾亂公共秩序罪」第282條第1項規定:「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82條第2項規定:「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外,第287條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此為「經濟間諜」之外,有關侵害國家秘密的犯罪,併此説明。

2023年7月1日中共公布實施《反間諜法》,在主體方面,增加「投靠」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間諜行為態樣;在客體方面,除國家秘密、情報外,另外概括增加了「其他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因此,凡涉及國防軍工等國家重點行業、高新技術等尖端科技的「關係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數據、資料、物品」,等同國家秘密、情報,都是間諜行為的客體,如果構成《反間諜法》第4條所稱之間諜行為,即觸犯中國大陸《刑法》第110條第1款之間諜罪:「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危害國家安全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其犯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並且可以「併處沒收財產」。

臺商應加強建構合規體系 防範觸法風險

面對觸犯商業秘密及經濟間諜罪最新法律規定,臺商應加強建構商業秘密的合規體系,以防範商業間諜及經濟間諜可能發生之風險:

(一)根據企業涉密訊息分布情況及企業規模,建立企業內部有關商業秘密分級管理制度。
(二)使用加密技術、訪問控制系統和安全審計工具等先進技術,實施高度安全性的數據保護措施。
(三)加大對業務合作夥伴的背景調查力度,以保障企業資訊安全。
(四)加強對企業員工防止資訊洩漏的培訓力度,提高員工對資訊安全及潛在風險的認識。
(五)全面評估公司商業秘密相關風險情況,做好面對商業秘密糾紛的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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