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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繼承大陸財產」的實務點、線、面

  • 資料發布日期:111-01-13
  • 最後更新日期:111-01-17
海基會「兩岸經貿講座」由蘇家弘律師主講「兩岸跨境繼承的法令剖析及實務操作」


文《蘇家弘》
蘇家弘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前言

因地利、文化及語言之便,長期以來,中國大陸是臺灣民眾往來投資最多的地區,除了經商貿易外,前往求學、工作者也是絡繹不絕。隨著中國大陸經濟起飛,在大陸置產的臺灣人,瞭解如何運用、安排及有效掌握跨境資產,有其實益。

當前全球仍受新冠疫情影響,過往兩岸交通、人員自由往返的景況已不復見。因防疫隔離等因素,增加人員往來難度、成本及相對不可預測性,間接也觸發對於跨境資產管理及運用上的難題。新冠疫情除了帶來生活上的不便,也同時威脅著人們的生命、健康。因此,認識各地繼承法令差異甚至預先規劃安排,逐漸成為各界關注的議題。

因國人對臺灣法令相對嫻熟,亦有豐富法律、稅務專業資源可供諮詢,本文謹就辦理大陸當地財產繼承手續之環節進行說明 。

繼承大陸財產之難題及障礙

對於臺灣民眾而言,辦理此類事務往往伴隨幾個現實難題,以致在過程中發生障礙。

其一是法律難題。因為臺灣《民法》施行迄今長達數十年,民眾對繼承法令已有一定的熟悉程度,容易從臺灣觀點思考大陸繼承事務,而產生誤解。舉例而言,兩岸繼承最顯著之差異,在於被繼承人有子女時,被繼承人之父母可否同時繼承財產?依照臺灣法律,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事實發生)時如遺有子女,子女的繼承順位將優先於父母,此時父母不具有繼承權;但如根據中國大陸法令,父母跟子女屬於相同繼承順位,並不會因為有子女存在而排除父母的繼承權。此外,大陸法令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原本不具血緣之人也可能享有繼承權(例如喪偶女婿等),這點也非臺灣民眾可以理解的差異。

其次是程序難題。針對繼承事務,臺灣法制化的流程已行之有年,戶政、地政及稅務等各機關資訊均以互通,辦理繼承手續相當便捷。相較之下,中國大陸至今尚未開徵遺產稅,對於被繼承人遺產範圍亦無彙整結果可供繼承人循線查找;加以遺產可能分別坐落於不同省分,辦理繼承時可能需要跨數省份,更增添處理上的難度。

其三是因中國大陸幅員廣大,各地的民情、作法及習慣未必相同,即便是相同職能的政府部門,位於不同省市,單位名稱可能就不相同;某省可接受辦理的文件檔案,在他省也不一定可以完全接受。

最後是地域不同的難題。實務上,可以由全體繼承人授權其中一位繼承人親赴中國大陸辦理,疫情發生後,因兩岸防疫隔離政策之要求,跨境處理成本及難度相應大幅提升,變相造成臺灣繼承人辦理該等事務的困擾。尤其繼承人直接向中國大陸主管部門申辦遺產過戶之手續,是建立在全體繼承人對於繼承財產方案具有共識,若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或被繼承人在大陸另有非婚生子女,就可能另外衍生遺產分割等訴訟糾紛。臺灣繼承人可能還需共商臺灣及大陸遺產日後如何整合或分割,增加繼承事務之複雜程度。
 


繼承事實發生前的規劃

在繼承事實發生前,被繼承人如有意願針對自身財產進行規劃,可從老年時財產的運用、遺產如何分配及遺產分配後的執行等三個面向上進行思考,而這三個面向又分別對應著成年監護、遺囑及信託此三種制度 。

「成年監護」是指被監護人喪失意思能力,法院經聲請後依照被監護人利益最大化選任。本制度立意良善,但因未能將被監護人自身意願一併考量在內,有時執行結果未必符合被監護人的真意。民國108年臺灣《民法》通過「意定監護」法案,開放由被監護人於意識清楚時即可透過契約加公證的方式選定未來監護人,並自己規劃一旦發生喪失意思能力時的財產運用模式,給予靈活處分自身財產的空間。

「遺囑」是一般民眾安排身後財產的慣用制度,遺囑人可藉由訂立遺囑達到個人資產傳承或財富永續等多樣化目標。需要說明的是,因遺囑具有透過遺囑人自身安排改變法定繼承的強大效果,一般來說,遺囑作成都會要求符合一定要件,未符合一定要件下作成的遺囑不生效力。此外,不同法域對於遺囑人可以分配的財產範圍也存在不同規範。舉例而言,臺灣繼承相關法律有明文保障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最低比例,也就是「特留分」,遺囑人不論是以遺囑或遺贈的方式均不可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相對而言,中國大陸繼承相關法律則沒有特留分要求,留給遺囑人更多安排自身財產的自主性。正因如此,如國人同時擁有兩岸資產,又擬藉由遺囑達到財產分配計畫,除應審慎符合不同法領域關於作成遺囑之強制要求外,更應理解遺囑跨境執行時可能發生差異之風險。

考慮到遺囑人無法親力處理遺囑中的事務,作成遺囑時通常會指定遺囑執行人,於將來繼承發生時,由遺囑執行人按照遺囑本旨執行相關內容。遺囑執行人一般指定家屬擔任,但若遺囑人已在兩岸累積有一定資產,由家屬擔任遺囑執行人進行跨境資產管理及處分,恐對家屬造成時間、勞力及專業上的負擔,此時亦可考慮利用信託制度,以契約或遺囑方式委託專業人士(機構)擔任受託人代為管理、處分遺產,在達成遺囑人目標的同時,又減輕遺囑執行人的負擔。

繼承事實發生後的處置

繼承事實發生後,臺灣繼承人對於中國大陸財產繼承流程通常是陌生的,甚至對於如何啟動也毫無頭緒。為此,建議可以按照下列步驟進行,以作為繼承大陸財產之前期基礎。

一、 確認遺產範圍:
因中國大陸對於個人財產的管理,並未如臺灣國稅局彙整為單一之財產資料清單。因此,國人辦理中國大陸財產繼承,首先須釐清遺產範圍,包括遺產種類、價額、坐落省分、性質、權利比例及權利來源等等。擁有跨境資產的民眾,往往具備較多資源,對自身資產保密性要求也較常人來得高,若被繼承人未事先告知財產明細,家屬可能會花較多心力在此一階段。

二、 確認遺產取得的時間點:
被繼承人財產取得的時間點攸關配偶可否基於夫妻關係先取得部分遺產,因此,只要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是處於婚姻狀態,辦理遺產繼承,往往免不了要一併處理夫妻財產的分割。根據大陸婚姻相關規定,配偶之一方基於夫妻關係對於他方婚後財產具有一半之權利,故在繼承發生時,配偶可以優先其他繼承人取得遺產中屬於婚後財產之一半。

三、 準備申辦大陸遺產繼承的各項文件:
對於辦理中國大陸財產繼承之應備文件,以能夠證明繼承事實已發生(被繼承人死亡)及申請人具有繼承人身份為重點。實務上常見的文件包括: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火化證明、繼承人戶籍謄本等。

四、 形成全體繼承人繼承一致方案:
在不考慮透過法院分割遺產之前提下,如直接向中國大陸有關部門申辦繼承手續,必須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換言之,全體繼承人如果能夠達到繼承方案的共識,對於辦理繼承過戶之程序、時間及成本都將有所助益,且可大幅減少日後發生法院紛爭的可能性。

五、 在臺進行文書公(認)證作業:
前揭有關申辦大陸遺產繼承的各項文件,由於作成地點可能在臺灣,如擬在中國大陸使用,勢必得先經過公(認)證及文書驗證等程序。舉例而言,在臺戶政單位申請之戶籍謄本,如預計在大陸使用,該戶籍謄本應先由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認)證書,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再將公(認)證書副本函寄海基會,由海基會以公函將公(認)證書副本寄送當事人指定使用之大陸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家屬斟酌適當時間(約1個月),再將公(認)證書正本送交使用地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申請核驗,才能被中國大陸政府部門接受。

結語

繼承事務雖屬傳統法律非訟項目,權利義務有相應法律規範,理論上應不致造成繼承人辦理時的過度負擔。但如被繼承人擁有兩岸跨境資產,因二地繼承法規及流程不盡相同,對不熟悉大陸事務之臺灣繼承人已豎立一道障礙;加以,被繼承人若對自身資產隱而未宣,更會加重臺灣繼承人查找遺產之各類成本。尤其如需同時將夫妻財產分割、非婚生子女繼承等事務一併考量在內,益發複雜。因此,跨境資產繼承之複雜度相較僅辦理單一領域財產要來得高,宜審慎考慮各項環節,以免辦理結果與自身期待產生高度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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