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民如何繼承在中國大陸的房產
- 資料發布日期:115-09-18
- 最後更新日期:115-09-18

文 / 鄭瑞崙(瑞瀛法律事務所所長律師)
壹、前言
民國76年11月2日政府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以來,兩岸人民交流日漸頻繁,臺灣人民於中國大陸經商、工作及求學的人數也日益增加,許多臺灣人民在中國大陸置產。此類臺灣人民過世後,其在臺親屬應如何跨海繼承在中國大陸的房產及記名動產(如車輛、銀行存款、基金及證券等)?若遺產繼承發生糾紛,可以向大陸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如果沒有糾紛,則可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後,依遺產繼承相關流程,向中國大陸各遺產管理機關辦理。
貳、案例簡介[1]
以下謹以筆者承辦之臺灣親屬辦理大陸遺產繼承案為例,說明小張繼承其臺商父親老張位於江蘇省蘇州市房產之流程。老張為蘇州市臺商,小張與母親及其他兄弟姊妹定居臺灣。老張過世後,在蘇州市留有兩套房產,繼承人手上持有產權證及國土證。請問:
一、誰是老張的合法繼承人?在臺灣的繼承人應如何跨海繼承老張在江蘇省蘇州市的兩棟房產?繼承總額有無限制?
二、在臺灣的繼承人應該準備哪些文件?如何辦理公證?
参、臺灣人繼承中國大陸房產之法律依據及流程重點
一、法律依據
臺灣人可以合法繼承中國大陸房產,主要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印發〈處理涉臺刑事申訴、民事案件座談會紀要〉的通知》[2](法〔辦〕發〔1988〕18號),明定臺灣人民得與大陸人民同受法律保障,合法繼承大陸房產。是以,臺灣人民在中國大陸的房產繼承,原則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即現行《民法典》第六編相關規定[3]。
二、流程及應注意事項
(一)辦理流程:
1、繼承人應先向臺灣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繼承用相關文書公(認)證,例如:被繼承人親屬關係之聲明書或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及第一順位繼承人(按大陸地區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的全戶戶籍謄本等。若繼承人無法親自赴大陸辦理遺產繼承手續,也可以委託大陸律師或親友代辦,惟繼承人出具之授權委託書仍須在臺灣辦理公證。至於各類文件應公證幾份,則要看相關文件送到中國大陸之後須送幾個遺產管理機關或銀行等機構而定,機關越多,所需公證份數就越多。
2、前往大陸辦理繼承前,繼承人應先向大陸相關遺產管理機關洽詢所需文件,再持該文件向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公證後,繼承人可取回部份文件,而臺灣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則將公證過的副本送交海基會,由海基會轉寄到當事人指定之中國大陸省市公證協會。一般來說,文件轉送過程約需耗時3週至1個月,其繼承人可持往各該使用地區的省、直轄市公證協會辦理驗證,再至各該大陸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大陸公證機關審核後會頒發繼承權公證書,繼承人再持該公證書至遺產所在地的房產管理局或金融機構辦理繼承登記或領款。
本案例中,繼承人在臺灣辦理公證的相關文書將送江蘇省公證協會,小張(或代辦人員)再持繼承文件向江蘇省公證協會申請驗證,通過驗證後,即可持憑到蘇州市的遺產管理機關辦理繼承手續,並至國土局領取新核發的不動產權證,繼承辦理即告完成。
(二)應注意之重點:
1、繼承人須先確認財產種類及所在地,因為大陸幅員廣大,唯有掌握財產種類及所在地,方能估算辦理時程、需支出的成本,以及可能面臨的風險。
不動產繼承須提出繼承權公證書,雖此強制規定其後已取消,惟涉臺繼承案件相對敏感,部分城市之遺產管理部門仍要求繼承人提出;若僅提出經兩岸公證機關公證(認證)之文書,恐無法順利辦理,甚或遭延宕擱置。另,繼承人須持有大陸房產局及國土局製發之房產證、國土證正本方可辦理繼承登記;若正本遺失或下落不明,則需多一道「房產證等文件遺失聲明」的程序,以上都是會增加繼承辦理風險的情況。
2、此外,關於繼承財產總額的部份是沒有限制的,而關於繼承人部份,要特別注意的是,中國大陸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包含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因此繼承人在臺灣申請戶籍謄本時,需要連同被繼承人父母的戶籍謄本(或是除戶謄本)一起申請,簽署相關繼承文件時,若有父母親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父母親也需到臺灣公證人處申請公證。
以上即是臺灣人繼承在中國大陸遺產的基本流程,因為是跨海辦理繼承,繼承人須克服重重的關卡、舟車勞頓跨海辦理,也有可能因不諳法規及相關行政程序而白忙一場,甚至會遇到相關遺產管理部門要求「繁瑣證明」、「循環證明」、甚至「奇葩證明」等情事[4],耗時又費力,多數人仍會委由專業人士代為辦理。本文謹以承辦之實際案例,說明此類繼承之流程及注意事項,期能助讀者掌握其脈絡,作為重要參考。
[1] 本案為真實案例改編。
[2](四)關於遺產繼承問題。去臺人員和臺胞對在大陸的遺產主張繼承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保護;要求取得人民法院判決中保留給自己的繼承份額的,按執行程式處理;對已審結但未保障其繼承權的案件提出申訴的,可依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再審,依法保護其繼承份額,份額多少可根據實際情況酌定。去臺人員和臺胞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繼承案件,繼承開始已經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作為特殊情況延長訴訟時效;對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已經超過兩年的,可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理。人民法院今後處理的繼承案件,對在臺的合法繼承人,應設法通知其參加訴訟;無法通知的,可為其保留應繼承的份額,並指定財產代管人。
[3]中國大陸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4] 見2020年11月5日旺報A12「廣東男花7個月 證明我爸是我爸」相關報導。






